
氣候變遷下臺灣的行動
2021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決議將氣候變遷納入基本人權,明確宣示人類享有「清淨、健康與永續環境」的權利;隔年,聯合國大會以161票贊成、8票棄權通過決議案,歷史性承認「享有潔凈、健康和永續環境是一項基本人權」。
自此,「環境權」一詞便就此誕生。
2021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決議將氣候變遷納入基本人權,明確宣示人類享有「清淨、健康與永續環境」的權利;隔年,聯合國大會以161票贊成、8票棄權通過決議案,歷史性承認「享有潔凈、健康和永續環境是一項基本人權」。
自此,「環境權」一詞便就此誕生。
氣候訴訟已經成為全球趨勢,成為推動各國氣候政策重要的力量。在台灣,無論是媒體、法學界或國際氣候訴訟資料庫,都認定2021年綠色和平基金會以經濟部為被告提出的用電大戶條款訴訟是台灣第一個,甚至是目前為止唯一一個氣候訴訟。
今天,我們再度與友團共同與海洋委員會召開《海洋保育法》草案討論會議,過程中,海委會對於民團提出的幾項訴求以及法案的問題,均予以正面回應,同時各方集思廣益,解決未來執行上的困難,非常難得有這樣的契機,和行政部會有對於草案深入的討論和研議,經過幾次討論,目前我們達成幾項重要共識
由海洋大學鍾蕙先助理教授草擬《海洋保育法》草案,綠色和平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正義基金會以及環境法律人協會共同研議修正,以推動保護海洋生態系統、恢復海洋生物多樣性為目的的重要法案,很可惜在2023年行政院最終未完成整合而告吹,2024年新一屆的立法委員就任,我們仍將努力推動《海洋保育法》草案的制定通過,讓海洋委員會擁有真正的執法權力,守護台灣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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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為側記第三篇,論壇第二位講者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高仁川助理教授,從美國法的角度,看美國如何處理最終處置設施議題,並藉美國經驗來看台灣在核廢最終處置場址的選址上,仍然要面對什麼問題?
本篇為側記第二篇,為大家帶來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陳信安教授的觀點,當德國選址法的修法方向納入對公民參與、未來世代的想像時,到底會走向什麼樣的程序建議,德國的經驗能帶給我們什麼啟發?
為了解決台灣核廢處置問題,由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團體共同在3月4日舉辦「#核廢立法系列論壇 專題一:為什麼要立法?」,邀請各界代表表達對核廢立法的看法。
本次側記將分成四篇,逐一為大家說明各場次的重點在哪裡?
核能二廠的運轉執照於今日(3/14)到期,台灣僅存一座核能三廠仍在運轉,向非核家園再邁進一步,台灣應務實面對即將在2025年迎來非核家園的事實,積極實踐零核無碳的轉型路徑。
2011 年 3 月,東日本大地震所引發的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至今尚未終結,許多人們失去了故鄉,失 去了賴以為生的工作,失去了世代居住的家園。
核災事故雖然由地震和海嘯引發,但真正的起因是 核電的系統性缺陷,不是無法預防的天災,而是可以預防的人禍,福島核災雖已過了十二年,但至 今仍無法解決災區的污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