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浪潮與國際氣候訴訟態勢研討會」_台灣氣候訴訟的迂迴發展

報告人林春元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氣候訴訟已經成為全球趨勢,成為推動各國氣候政策重要的力量。在台灣,無論是媒體、法學界或國際氣候訴訟資料庫,都認定2021年綠色和平基金會以經濟部為被告提出的用電大戶條款訴訟是台灣第一個,甚至是目前為止唯一一個氣候訴訟。

台灣長期缺席國際氣候協商,加上相較侷限的訴訟制度,確實不利於氣候訴訟的發展。然而,各種調查顯示台灣社會對氣候變遷並不陌生,民眾也不滿政府對氣候過於消極,這些社會的不滿是否可能進入法院成為訴訟主張?

林春元老師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檢索系統,以「氣候變遷」為關鍵字搜尋整理到2022年底為止的判決,發現2002年到2022年為止出現「氣候變遷」字眼的案件共有152件,不過其中沒有直接以氣候變遷為法律主張者,有7個案件氣候變遷的考量可能影響法院判決結果、25個案件以氣候變遷為重要背景。整體而言,有1件民事案件、17件刑事案件與14件行政案件。

將氣候變遷議題帶入司法訴訟有多元主體,包括人民、企業、行政機關與法院。其中由人民主動引入氣候主張的案件,多歸功於少數有氣候意識的環境律師,透過環境爭議帶入氣候議題。

鑑於台灣訴訟制度的侷限,氣候相關訴訟都是依附在原有環境法制上提出,其中又以環境影響評估法、森林法與土地相關法律為大宗,形成一種特殊的「氣候寄生」現象。如果既有環境法使用開放性要件回應環境風險或者立法理由或目的特別提到氣候變遷,提供行動者與法院發展氣候變遷法律論述的基礎。法院對於氣候相關的法律主張,多半採取漠視態度,既未直接提供相關主張救濟,也未直接否定,失去實質辯論、建構氣候法律責任的機會。

林春元老師認為,台灣氣候訴訟的實證研究顯示,台灣社會的氣候意識確實可能透過訴訟途徑提出法律主張,但欠缺直接的氣候訴訟條款與有具體義務內容的氣候法,氣候訴訟不易發展,促成氣候管制的功能也非常有限,還是應該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明確政府的法律責任與納入公民訴訟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