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2024年年底,環境法律人協會受託承接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總體檢」專案時,這項決定引發外界討論。這個由律師與專家學者組成、長期以透過環境爭訟來串聯並改革環境法制為志業的NGO,一向被視為體制外的監督力量,如今卻接受政府委託,主導檢視現行制度的根本結構。有人為此感到期待,認為這是台灣環評制度改革罕見的轉機;也有人質疑:當監督者成為受委託者,是否還能維持其原本的批判性與獨立性?

台灣長期缺乏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法制依據,核電廠除役後,所累積的用過核燃料持續堆置於廠內,儲存池早已飽和,乾式儲存設施亦僅為臨時方案,存放年限最多四十年。面對高放廢「無處可去」的迫切危機,多個民間團體歷經數年籌備,正式對外公布《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草案,共106條,分十二章,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支持,將草案推進國會審議程序,補上關鍵法治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