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暑假來到環境法律人協會(EJA)實習,並接觸到永侒礦場案後,我開始對環說書上的中華村產生興趣,每次思考環說書上的爭點時,內心總會與自己拔河,開發單位與居民兩者間,究竟誰的說法才是正確的呢?
(文/邱筠庭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五年級)
今年暑假來到環境法律人協會(EJA)實習,接觸了永侒礦場開發案,也因此於8月10日前往宜蘭縣員山鄉的中華村與居民進行簡單的訪談以及現勘開礦預定地。
(文|東吳大學法律系四年級 呂家菱)
今年二月份開始在環境法律人協會EJA實習。以前從未接觸過環境相關的法律課程與案件,學校也沒有為環境法或土地法開設專門課程,這類的法規又非國家考試的重點核心。雖然我正走在法律這條深遠奧秘的大道上,環境案件,像是離我遙遠的平行世界,我看得見它在我身邊發生,卻只是那樣看著,形同陌路。
105年12月頒布的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使人民對於違法之都市計畫得提起訴訟救濟,其後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程序增訂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而於修法期間,民間團體即提出有關草案研擬的都市計畫救濟上有門無路,救濟的門開不夠寬,人民走不進法院,也沒賦予人民有意義的救濟管道、保障不足等問題,期望透過立法遊說的方式,提供後續司法救濟時的權益保障。
於2018年9月28日環境法律人協會與台灣反迫遷連線、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共同主辦了「回歸徵收法理:區段徵收三十年的人權反省」研討會,除了邀請內政部地政司的官員前來分享目前對於區段徵收的政策方向,並請來了多位學者共同與談此已實施三十餘年的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制度,希望跟與會者一同探討我國的區段徵收制度究竟存在什麼問題、未來應何去何從。
本文先從「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制度是什麼?」及「區段徵收審議程序三階變二階?」兩部分來做介紹,盼能讓讀者對於現行的區段徵收制度及內政部口中未來的區段徵收審議機制有一個初步的認識。
近年苗栗大埔、桃園航空城等區段徵收案接二連三爆發爭議,原地主及利害相關人之財產權、生存權、工作權、居住權等基本人權遭受剝奪,構成經社文公約禁止之「強迫驅逐」,社會對區段徵收的關注不斷提高,區段徵收正當性及必要性引發各界質疑。
今年暑假開始,EJA成為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之實作課程單位之一,在指導教授徐偉群老師的帶領下,共有兩位實習生來到EJA參與國道一甲案,實際的參與了環境案件在環評審查中的各種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