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九一之三條之「危險」如何認定
現代社會發展快速,工業技術日新月異,企業所使用的技術、製造產品的方式早已和傳統工業有所不同,產業的革新一方面昭示社會的繁榮,一方面卻也帶來隱患。新興工業所採行的技術較傳統更加複雜,對環境、對從事業務的勞動者來說,面對的危害不同以往。過去因企業從事危險活動導致被害者受到損害的案例,往往要求受害一方負起舉證的責任,囿於資源不足,經常使企業逃脫應負起的責任義務。民法第一九一之三條的訂立,是為了追究企業本身的合理責任,保護資源不對等的被害方,以實現公平正義。

現代社會發展快速,工業技術日新月異,企業所使用的技術、製造產品的方式早已和傳統工業有所不同,產業的革新一方面昭示社會的繁榮,一方面卻也帶來隱患。新興工業所採行的技術較傳統更加複雜,對環境、對從事業務的勞動者來說,面對的危害不同以往。過去因企業從事危險活動導致被害者受到損害的案例,往往要求受害一方負起舉證的責任,囿於資源不足,經常使企業逃脫應負起的責任義務。民法第一九一之三條的訂立,是為了追究企業本身的合理責任,保護資源不對等的被害方,以實現公平正義。

105年12月頒布的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使人民對於違法之都市計畫得提起訴訟救濟,其後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程序增訂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而於修法期間,民間團體即提出有關草案研擬的都市計畫救濟上有門無路,救濟的門開不夠寬,人民走不進法院,也沒賦予人民有意義的救濟管道、保障不足等問題,期望透過立法遊說的方式,提供後續司法救濟時的權益保障。

淡北道路開發案,在2000年即已遭環保署認定不應開發,自2008年由周錫瑋縣長宣佈重啟計畫以來,又已爭議超過十年。目前該案正在環保署進行二階環評程序,即將5月8日環評大會決定是否准予開發。從歷次審議的過程,我們雖然看到開發單位的努力,但開發單位卻在關鍵的問題,實問虛答,不曾說明清楚。就二階環評的角度而言,這是不及格的。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近日提出新的公投案,主文內容:「你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定包含究責機制之核能減煤專法,使2030年以前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這則主文刻意將如「究責」、「減煤」等一般社會大眾所易於認同的關鍵字納入,在此情況下,容易使不瞭解臺灣能源現況的民眾受到主文蒙蔽,投下同意票。
空污如此嚴重的情況下,我們都希望能盡量減少燃煤的比例,也希望通過究責機制,讓官員為環境的污染負責,但實際上,這項公投案恐不能夠達成「減煤」,而只是為了「增核」,讓台灣能源大幅發展核電,與世界潮流的廢核與再生能源發展背道而馳。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7案反空污公投「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已於今年11月24日挾著將近800萬票民意通過。這極高的民意展現,藍綠皆不可輕忽,更不可做一些扛著民意反民意的違法操作。本文擬從反空污公投的法律效力,來談這兩年中央與地方政府應進行的必要處置。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7案反空污公投「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已於今年11月24日挾著將近800萬票民意通過。這極高的民意展現,藍綠皆不可輕忽,更不可做一些扛著民意反民意的違法操作。本文擬從反空污公投的法律效力,來談這兩年中央與地方政府應進行的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