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2月頒布的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使人民對於違法之都市計畫得提起訴訟救濟,其後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程序增訂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而於修法期間,民間團體即提出有關草案研擬的都市計畫救濟上有門無路,救濟的門開不夠寬,人民走不進法院,也沒賦予人民有意義的救濟管道、保障不足等問題,期望透過立法遊說的方式,提供後續司法救濟時的權益保障。
近年苗栗大埔、桃園航空城等區段徵收案接二連三爆發爭議,原地主及利害相關人之財產權、生存權、工作權、居住權等基本人權遭受剝奪,構成經社文公約禁止之「強迫驅逐」,社會對區段徵收的關注不斷提高,區段徵收正當性及必要性引發各界質疑。
近年來,全台各地許多開發、更新或計畫的進行,都涉及土地的強制徵收與迫遷,對人民的財產權、居住權等權益造成極大傷害。台中中科三期、彰化中科四期、士林文林苑、苗栗大埔、桃園航空城到最近的南鐵東移計畫、高雄果菜市場強拆等全國遍地發生的土地爭議都顯示,從規劃到權益剝奪過程中欠缺的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