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新聞稿| 國土計畫倒退嚕 「重大建設」開後門
上週四(2/20)行政院拍板《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查。其中二個最大的問題,一是放入尚無明確定義的「國家重大建設」,只要行政院認定個案為國家重大建設,即可改變上位的國土計畫,另一個則是縣市國土計畫延長無期限、沒有時程表。
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荒野保護協會、台灣農村陣線等團體,共同提出呼籲。
上週四(2/20)行政院拍板《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查。其中二個最大的問題,一是放入尚無明確定義的「國家重大建設」,只要行政院認定個案為國家重大建設,即可改變上位的國土計畫,另一個則是縣市國土計畫延長無期限、沒有時程表。
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荒野保護協會、台灣農村陣線等團體,共同提出呼籲。
文/蔡易廷律師 簡凱倫律師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立法院於今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了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進一步廣開對於都市計畫之司法救濟大門。雖然司法院於草案擬定過程中多方徵詢學者專家及團體之意見,但在過去長久都市計畫僅限於個案變更者始能救濟的情況,如此全面性容許都市計畫進入司法審查程序,可想見都市計畫界定然抱持相當大的疑慮,甚至抗拒。
截至今日,全國已有15個縣市公布國土計畫草案,只剩下3個縣市尚未公布草案。然而經民間團體檢視草案內容,驚覺這將是台灣史上再一次的農地大流失!估計全國農地維護總量將低於65萬公頃,無法達成行政院與內政部期望的保留74-81萬公頃農地,10萬公頃以上的農地被消失(請參閱附件一),台灣將無法維持糧食自給率40%的國家目標!
現代社會發展快速,工業技術日新月異,企業所使用的技術、製造產品的方式早已和傳統工業有所不同,產業的革新一方面昭示社會的繁榮,一方面卻也帶來隱患。新興工業所採行的技術較傳統更加複雜,對環境、對從事業務的勞動者來說,面對的危害不同以往。過去因企業從事危險活動導致被害者受到損害的案例,往往要求受害一方負起舉證的責任,囿於資源不足,經常使企業逃脫應負起的責任義務。民法第一九一之三條的訂立,是為了追究企業本身的合理責任,保護資源不對等的被害方,以實現公平正義。
105年12月頒布的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使人民對於違法之都市計畫得提起訴訟救濟,其後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程序增訂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而於修法期間,民間團體即提出有關草案研擬的都市計畫救濟上有門無路,救濟的門開不夠寬,人民走不進法院,也沒賦予人民有意義的救濟管道、保障不足等問題,期望透過立法遊說的方式,提供後續司法救濟時的權益保障。
淡北道路開發案,在2000年即已遭環保署認定不應開發,自2008年由周錫瑋縣長宣佈重啟計畫以來,又已爭議超過十年。目前該案正在環保署進行二階環評程序,即將5月8日環評大會決定是否准予開發。從歷次審議的過程,我們雖然看到開發單位的努力,但開發單位卻在關鍵的問題,實問虛答,不曾說明清楚。就二階環評的角度而言,這是不及格的。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近日提出新的公投案,主文內容:「你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定包含究責機制之核能減煤專法,使2030年以前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這則主文刻意將如「究責」、「減煤」等一般社會大眾所易於認同的關鍵字納入,在此情況下,容易使不瞭解臺灣能源現況的民眾受到主文蒙蔽,投下同意票。
空污如此嚴重的情況下,我們都希望能盡量減少燃煤的比例,也希望通過究責機制,讓官員為環境的污染負責,但實際上,這項公投案恐不能夠達成「減煤」,而只是為了「增核」,讓台灣能源大幅發展核電,與世界潮流的廢核與再生能源發展背道而馳。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7案反空污公投「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已於今年11月24日挾著將近800萬票民意通過。這極高的民意展現,藍綠皆不可輕忽,更不可做一些扛著民意反民意的違法操作。本文擬從反空污公投的法律效力,來談這兩年中央與地方政府應進行的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