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期再度停止執行,行政權應尊重司法判決 律師團及公民團體聯合記者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律師形容中科三期后里七星農場開發案如同在臺灣司法徘迴的「幽靈」,歷經2006及2010年兩次環評有條件通過,卻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兩次撤銷確定,創下史上環評結論經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確定之先例。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律師形容中科三期后里七星農場開發案如同在臺灣司法徘迴的「幽靈」,歷經2006及2010年兩次環評有條件通過,卻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兩次撤銷確定,創下史上環評結論經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確定之先例。2018年再次以第二階段環評通過審查,然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仍認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在健康風險評估有所缺漏,再次撤銷二階環評審查結論(北高行108訴字1997號判決),創下國內二階環評結論撤銷之先例,且最高行政法院同時裁定本案二階環評審查結論效力應暫時停止執行(最高行111年度停字第4號)。

 

本案律師團代表許文懷律師表示,環保署雖於2018年公告通過中科三期后里七星園區二階環評審查結論,但在本案訴訟中律師團主張本件評估報告書錯誤以光電產業的製程及排放物質來推估精密機械及生物科技,且未評估在地居民致癌率較高的既存健康風險,也未就零方案與主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最終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1年7月21日作成108年度訴字第1997號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及訴願決定,採納律師團之主張,認為本件環評書未評估意外洩漏之排放量,且未評估異丙苯等三種致癌物質。

目前,環保署、中科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訴,本案仍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然中科三期七星園區仍持續營運,律師團因得知在地居民陸續有罹患癌症、甚於日前逝世之消息,乃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12月29日作成裁定,命本件二階環評審查結論應停止執行,中科管理局仍容許七星園區廠商持續營運,顯已公然違反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台大公衛系助理教授張弘潔博士表示,本案律師提出「異丙苯」等幾項可能致癌物應進行評估,從中科管理局提出的數值,高於美國密西根州環境質量部之容許值,而美國公布之容許值,是估算成人男性和成人女性的致癌風險,從兒童環境正義的角度,因兒童接觸毒物的健康風險通常較成人高,根據美國環保署報告,每單位體重,個人每分鐘呼吸之氧氣量隨年齡而遞減,相較於20歲的成人,1歲嬰兒呼吸量超過成人的5倍,3-6歲兒童呼吸量約成人的3倍,因此年紀越小的幼童,吸入的毒物暴露越多。后里地區在現階段的健康風險高於其他地區,若再擴建,兒童健康將首當其衝。

 

台中市后里區馮詠淮里長表示,后里是台中污染的重災區,火力電廠、煉鋼廠、焚化爐,各種的污染排放本來就已經夠嚴重,後來增加中科三期的開發案,面對既有的污染對居民所造成的健康威脅已經夠大,新增污染排放背後潛藏的危機,環保署和中科管理局根本沒有審慎考量。

如今法院判決已經證明在地居民當初的擔心是對的,健康風險評估沒有考慮既有的污染,現在本地居民肺癌、肺腺癌的狀況層出不窮,連我自己都罹患肺腺癌。這次司法判決農民勝訴,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又裁定要求主管機關必須停止執行。我們呼籲中科管理局必須遵守司法判決,並且放棄上訴。

 

早期參與中科三期訴訟,現任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細數中科三期案件的司法歷程:中科三期95年環評處分撤銷,是台灣第一件居民撤銷環評勝訴的案例,也是第一件勝訴確定的案例。但99年判決確定後,環保署竟登廣告批評法院判決「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環評體制」,除了「邊施工、邊環評」,立法院也旋即提出多個版本的環評法第14條修正案,人民第一次環評勝訴確定,差點讓環評法重要條文被「賜死」。其後法院裁准停止執行及假處分,當時的行政院竟以「停工不停產」回應,時任閣揆的吳敦義並稱:「法院判決是一道『符咒』,只要環評過關,符咒就能撕下」。 99年環評通過後,居民續提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99年環評處分的瑕疵,發回更審後,環保署旋廢止原通過的第一階段環評,失效日期為繼續進行第二階環評完成審查公告之日,計畫讓兩個環評審查結論無縫接軌。最終在103年8月訴訟上和解:環保署登報,科技部捐助設立公益財團法人也就是現在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中科局修改監督小組要點,農民撤回訴訟。污染改善與監測、健康檢查與流行病學調查、用水權益保障、回復原狀的影響評估等,留待二階環評程序繼續討論。和解筆錄並約明:中科局應將「停止開發並回復原狀之可能情形,包含對於回復原狀可能費用及成本效益分析、回復原狀所需之時間,以及對於環境及居民可能產生的影響等事項」納入二階環評審查之替代方案。 中科三期案,猶如行政權與司法權間的角力,如今行政法院再次撤銷107年環評處分,居民勝訴,法院也裁定停止執行,希望行政機關尊重司法裁判,盡速停止開發。

 

環境公益律師林三加表示,如同今日主題,我們一再強調「行政權應尊重司法」,環評處分經判決撤銷後,開發單位即應依環評法第14條停止施工、營運,但我們從中科三期訴訟案中看到的卻是中科三期園區內的廠商營運至今,如此的目無法紀。過去國民黨政府時代,我們從中科三期的環評訴訟中看到了行政權踐踏司法,如今面對同樣的問題,民進黨政府是否會仿照過去的作法?我們呼籲近期上任的內閣應踐行行政權尊重司法的重要意義,我們不希望看到行政踐踏司法成為臺灣的常態。

 

與中科三期纏訟多年的台中市后里區農業與環境保護協會會長廖明田、前理事長陳欽全、老農民許金水共同表示,從2008年,中科三期環評處分第一次被法院撤銷,到今天已經十六年。后里農民之所以堅持到今天,只為了守護土地、農業及水源。中科當初承諾開發不會影響農業用水,,但至今我們猶在為了農業用水持續被園區排擠而日夜煩憂,農業用水嚴重不足,只能持續輪灌。

農民一再相信中科管理局的承諾,但承諾卻一再跳票。我們的土地需要水,生態需要水,農作物需要水,水不夠,農民頓失生計。這是我們的堅持。農業被行政權踐踏,但是感謝司法以及用心的法官們依法判決守護了環境正義,也守護了土地跟農民的尊嚴。我們請律師團發函給中科管理局,要求中科尊重法院判決,依法行政,同時落實對農民用水的承諾,如果這個開發沒有違法,法院不會三次撤銷環評通過的結論,這個社會還是有善惡是非,這是我們老農民再次的呼籲。

 

國立台灣大學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林木興表示,2010年臺灣施行環境影響評估法授權訂定的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開始關注開發場址產生的化學暴露危害與風險,《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開宗明義表示「為使開發單位進行危害性化學物質之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時,有一致之步驟與方法。」要求開發單位在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時,應依本規範就營運階段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之危害性化學物質,辦理開發行為影響範圍內居民健康之增量風險評估。

但臺灣政府對於化學物質採取危害防止的防堵式思維,往往不見棺材不掉淚、兵來將擋水來土掩的事後應變機制,相對缺乏事前積極性的風險預防或管制模式,高度管制的毒物數量極其有限僅三百多種,包括本案未評估的兩種第四類毒物。因此在開發行為營運之前的化學物質健康影響評估,凸顯健康影響評估為環境保護與人體健康把關的重要性。

然而,就行政機關而言,臺灣健康風險評估技術對於人體健康累積性影響的規範仍不夠嚴格,例如主要考慮開發場所的新增影響或增量風險、忽略開發場所及其鄰近地區的既有影響或既存風險。就開發單位而言應避免在案件未開發之前就進行有意的 ESG 漂綠行為,例如本案法院指出開發單位未評估排放源或排放路徑之一的「意外洩漏」。呼籲政府應重視並完備化學物質事前的風險評估。

此外,本案也涉及社會面的影響評估,這是臺灣目前所欠缺的制度,雖然已有草案,然仍躺在環保署內部,包括農民所擔心的水資源利用、產業衝擊等,即是社會影響評估中社會經濟面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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