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城第三跑道環評居民將上訴 盼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評處分 聯合聲明
針對航空城第三跑道環評敗訴的結果,原告、律師團及長期協助本案之民間團體均表示遺憾,並將於收受法院判決書後積極研擬上訴理由,於最高行政法院爭取撤銷環評處分,使我國國際機場的建設可在兼顧飛航安全、環境及人權的情況下合理發展,並為環評審查制度帶來正向影響。
針對航空城第三跑道環評敗訴的結果,原告、律師團及長期協助本案之民間團體均表示遺憾,並將於收受法院判決書後積極研擬上訴理由,於最高行政法院爭取撤銷環評處分,使我國國際機場的建設可在兼顧飛航安全、環境及人權的情況下合理發展,並為環評審查制度帶來正向影響。
桃園航空城都市計畫(全名為: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訴訟案將在今日(4/27)下午第一次開庭,本案是《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專章》施行後,新訂都市計畫案遭利害關係居民提起訴訟的首例。
區段徵收僅僅是為開發目的所使用的手段,但卻是具有高度違憲可能的制度,它不僅過度侵犯人民的財產權,更剝奪人民的居住自由,在不具備「極重要的公益目的」,以經濟發展為目標的桃園航空城,卻採取侵害人民權益較大的區段徵收作為開發的手段(未考慮其他如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等開發方式)。
航空城是用區段徵收的手段開發,區段徵收是有高度違憲可能的制度,它完全剝奪人民財產權跟居住自由,且具有移轉人民財產權予其他私人的非公用性質,並不具備「極重要的公益目的」,更容許擴大徵收建設必要的土地,作為籌集開發建設經費的使用,將公共建設成本強迫由被徵收戶承擔,已嚴重違反比例原則、公平負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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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為側記第三篇,論壇第二位講者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高仁川助理教授,從美國法的角度,看美國如何處理最終處置設施議題,並藉美國經驗來看台灣在核廢最終處置場址的選址上,仍然要面對什麼問題?
本篇為側記第二篇,為大家帶來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陳信安教授的觀點,當德國選址法的修法方向納入對公民參與、未來世代的想像時,到底會走向什麼樣的程序建議,德國的經驗能帶給我們什麼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