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鋼海洋污染已過6年,越南沿海居民盼不到台灣司法救濟

作者: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郭鴻儀

2016年4月,台塑集團旗下的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公司(簡稱台塑越鋼)因排放有毒廢水,造成越南河靜省附近海域出現大量魚群死亡,不僅嚴重影響越南沿海省分數萬人生計,還引發了一連串的「人權迫害」事件。該起海洋污染,台塑集團第一時間徹底撇清,嗣後才於2016年6月28日承認為下包廠商之疏失,並向越南政府承諾賠償5億美元(約台幣149億元),卻始終沒有正面面對統計受害省分居民的損失。

這道理就像車禍肇事者,從未探視過受害人,拿了張500元請警察賠給受害者,就說:「我已經賠錢,不然你還要怎樣。」引爆越南人民強烈不滿的情緒,當地居民及支持群眾紛紛走上街頭和平抗議,要求台塑越鋼應公開相關污染資訊,並對此污染事件負起全責,卻遭越南政府強力鎮壓,上百名前往越南法院提告的民眾遭軍警攔路毆打,記者或網路知名部落客(如蘑菇媽媽阮玉如瓊)被政府以「反國家宣傳」、「詆毀政權」等罪名判刑,引發嚴重的人權迫害事件。

受害居民越南求助無門,2019年來台跨海求援

抗議事件發生後,受害者嘗試向越南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都在法院未開庭的情形下駁回,拒絕受理。2019年,7000多名受害者選擇跨海來台提告,向台塑集團提起訴訟,希望台灣法院能捍衛受害者的權益。

但,2021年11月,台灣最高法院裁定,該7000多名越南原告必須到台灣駐越南代表處進行律師委任狀認證,委任才屬合法。然而,最高法院嚴重忽視受害居民正因為在越南提起任何越鋼訴訟或抗議,遭國家以「反社會秩序」或其他羅織罪名為由,禁止出入國境或逮捕判刑。最高法院所要求「至駐越南代表處進行委任狀認證」一事,其前提條件,必須在進行委任狀認證前,需先前往越南外交部進行委任狀公證及確認身分。此舉,無疑迫使7000多名越南原告自曝身分而再次陷入越南政府迫害的恐懼之中。

再者,台塑越鋼所影響範圍至少包括越南廣平、廣治、河靜及順化等省分,越南中部正是越南最貧窮的範圍,受害者須從居住地至河內省或南部之胡志明市等我國駐外代表處,不僅曠日費時,更難以期待這些貧窮的受害者有足夠的經費(交通、食宿、辦理規費)完成相關手續。我們再次強調,最高法院堅持越南原告的委任狀,必須透過我國外館認證,無疑是逼使7000多名原告羊入虎口的取徑。

民訴第357條對於私文書,法官應依其心證認定是否為真正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換言之,委任狀作為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文件,應屬私文書,由法官依其心證判斷真偽。縱使認為越南居民的委任狀是公文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56條,同樣由法官判斷真偽。本件訴訟,原告訴訟代理人為求確保當事人有委任真意,親自前往越南透過翻譯,表明身分及來意,在當事人理解下,簽署委任狀。過程全程錄影及拍照證明。

然而,最高法院卻拘泥於過去的陳舊函釋,要求原告委任律師書狀,均須透過我國外館認證,無疑將法官自由心證的判斷空間,限縮到只能採取單一的「法定證據方法」來證明外國原告委任狀的真實性。此舉,恐怕也有違反民事訴訟法舉證方式及認定的原則等問題。

台灣作為亞洲的人權發展指標,應重視跨國企業與人權議題

我們期許台灣最高法院能成為亞洲、甚至是全球人權保障的典範,以本次台塑越鋼案件來看,當民主台灣面對共產集權的越南政府,最高法院應展現我國對於跨國企業人權侵害於我國救濟的積極作為,而非縱容我國企業藉著他國法治不彰,一味追求經濟利益卻罔顧人權。這些受害者此時可能早已離開故鄉在各地尋求工作,從一名船長變成他國的移工,在我們親自前往越南簽署委任狀的同時,也耳聞負擔不起生活債務的船長最後選擇自殺。

台灣推動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即應當落實計畫中對於跨國受害者,來到我國尋求救濟的可能性。並實際傾聽原告身處於人權壓迫的處境下,已盡到其最大的舉證和發出最後嘶啞的求救聲。我們聽到了,也親赴越南見證了這一切,我們懇請台灣的司法,也能聽見越南沿海居民的呼求,他們絕對不該是被丟一張500元鈔票,就此被打發走的上萬名受害者,他們失去了海洋、船隻、甚至是家庭及生命。台灣的司法必須正視外國人權受我國跨國投資企業侵害的損害賠償救濟可能,為他們打開一條獲得合理和公平審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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