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資」之名 讓象牙買賣 「借屍還魂」?

本會秘書長在今年3月,與臺北教育大學蕭文杰老師共同撰文投書,針對「宇珍公司」拍賣不具備古物文資身分之象牙製品,卻於二審獲判無罪,感到譁然。今日透過吳思瑤立委以及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再次舉行記者會,表達對野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允許經指定為古物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進行交易有開後門的問題以及下列判決不合理的地方:

  1. 首先,「宇珍公司」總經理在拍賣象牙製品時,明確知悉該象牙製品並未指定為「古物」而具備文化資產地位。
  2. 在該判決中,法院認為臺北市政府至108年9月6日始公告「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並開始受理相關案件之申請,而於該流程制訂後,分別於108年12月19日及109年10月16日才進行審議,從而宇珍公司於108年臺北市政府才有相關單位負責等語。實際上,文化資產保存法從71年制定至今,古物一直都是受文資法保存的文資類型。且經過查證從2005年文資法大修後到2019年,臺北市政府也陸續指定49件古物。換句話說,宇珍公司所辯稱臺北市政府沒有相關單位負責審議古物,並非屬實。依照今日記者會臺北市文獻館館長發言,該申請作業流程,是基於某議員為個案調解而被要求制定,而文獻館制定作業流程的目的只是為了統一蒐集保育類動物產製品,共同鑑定,以簡化審查作業,但文獻館館長一再強調並不是沒有該作業流程就無法進行古物審議。
  3. 古物文資身份之認定,必須經過古物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指定,並無法如本件判決所述,僅憑一名歷史博物館研究員即可認定相關物件是否屬於古物。原因乃在古物有其指定之標準,並非單單考量年代久遠即可被認定為古物,而依據我國文資法規定,文化資產必須通過相關審議委員會審議方能指定或登錄為文資,該判決卻以古物之認定非以文獻館審議為據,顯然嚴重誤會文化資產身分須經審議委員會確認後,經法律指定登錄方具有文化資產身分,對此可參閱文資法第3條本文之敘述:「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自明。
  4. 象牙買賣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宣示109年1月1日將全面禁止,而目前合法可販售之庫存象牙產製品,其買賣及陳列、展示仍須經縣市政府審查許可。違反者依同法第40條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但野保法施行細則開啟以古物之名,行象牙及其他保育類動物產製品交易之實,絕非我國在維護生物多樣性及保育瀕危物種所樂見,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及文化資產局、臺北市文獻館及文化局將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和討論,莫讓臺灣又再度登上國際象牙交易市場的舞台,淪為國際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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