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秘書長今日出席由綠色和平基金會主辦的【下一代,魚季猶存?】記者會,會中重申基於海洋基本法及環境基本法,生態保護應優先於經濟發展。
然而,行政院率先提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草案是以海洋開發為主要目的,根本無法和海洋永續發展沾上邊。
 
此外,海委會曾與環保團體共同討論《海洋保育法》修法進程,海保法是列在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及海洋污染防制法之後,排在第三順位的修法次序。
於此,本會再次重申:
1⃣聯合國於美東時間本月4日通過《國際海洋公約》(The High Seas Treaty)其中再次強調並徹底執行2030年前達成保護3分之一海洋(和陸地)的目標。海洋保育法的訂定正是與國際生物多樣性接軌的共同目標。
 
2⃣我國對於海洋生物多樣性的現況調查仍然有許多缺漏,有待海洋保育法通過後,完備海洋生態系統調查,並劃設重要的海洋庇護區。
 
3⃣社會必須凝聚共識,海洋保育法並非禁漁或滅漁,而是基於生態永續,確保海洋資源的永續性,無論是任何海洋開發或資源開採,都不應破壞生物重要棲息環境,以確保我國海洋資源的永續發展。
 
4⃣海洋保育除了恢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系統,從氣候變遷角度而言,海洋生態系無論是海藻林、紅樹林等都有重要的碳匯功能,一旦遭受破壞,不僅喪失重要的碳匯系統,更嚴重的是封存在海洋的碳,會因此釋放到大氣中,增加碳排。
 
本於生物多樣性、世代正義,海洋保育迫在眉急!
呼籲行政院務必盡快通過政院版本草案,提交立法院審議,並於本次會期完成修法,確保我國海洋的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