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環境法律人協會法律扶助案件彙整

案件一覽表

新北市新店區灣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案

目標/阻止不當開發新店灣潭區域

成果/今年共進行三次準備程序,律師團持續開會討論,與對造進行書狀的攻防

展望/保留下新店灣潭地區的地貌、古蹟,守護新店碧潭一帶的風景,並將灣潭的重要性訴諸社會

灣潭,位於新店溪西岸的一塊洪泛平原,當豪雨來襲、溪水暴漲時,能夠紓解溪水流量的功能,保護東岸的住宅區和新店老街不受洪水侵襲。這樣一塊珍貴的綠地,新北市新店區灣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灣潭重劃會)卻要在此處引進一萬人口的住宅開發。

灣潭在日治時期即能看到沙洲的地形,極有可能是洪泛平原,興建住宅區,並建造擋土構造物,等於與河爭地,減少洪流來襲時的行水面積,造成灣潭對岸住宅、下游的新店老街致生不必要的風險,洪災風險的討論,也屢屢成為每個階段的環評會議關注的焦點,例如環評委員就建議開發單位在販售住宅時,應提醒民眾有淹水的可能,十足荒謬。

2018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09號)判決撤回灣潭重劃會的上訴,撤銷環評結論確定;2019年,灣潭重劃會重啟灣潭環評開發案,經新北市政府環評委員會於2021年審查決議一階環評有條件通過。然而,我們發現許多當地居民未收到新北環保局的開會通知而未參與環評程序、對於水文與交通可能具有判斷瑕疵等等,上述爭議影響灣潭開發案鄰近居民遭受洪水影響的疑慮,在附近里民的質疑及反對下,EJA律師團持續透過司法訴訟的途徑釐清相關爭議,力求本件開發案應依照最初環評審查委員之意見進入二階環評審查,保障當地居民的程序參與權。

淡北道路開發案: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環評訴訟

目標 / 提高本案能見度,透過行政訴訟等方式,阻擋新北市政府的不當開發案

成果/訴訟進行至今已進行八次準備程序,律師團持續進行會議討論並以書狀向法院表達意見

展望/提倡淡水的交通壅塞應優先藉由大眾運輸、改善現有管理手段及拓寬台二線等方式紓解,共同經營人與自然共存的環境

1996年,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淡水河北測環河快速道路」一案,預計開闢12公里之高架道路直達關渡平原,然於環評大會上決議認為「影響淡北紅樹林生態,且對沿線產生影響」認定不予開發。然於2006年新北市政府決定開啟淡北道路計畫,並提出「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且經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第207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

當地居民組成「反淡北道路行動聯盟」委託律師針對該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最終在居民與EJA律師團的努力下,於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評結論(103年判字704號判決),新北市政府隨即提起上訴,最終遭最高行駁回。又於2014年開發單位新北市政府重新送件自願進入二階環評,經多次專案小組會議,於2020年1月15日第369次環評會議決議通過,並於6月1日公告環評處分,同年6月30日由EJA律師團提訴願程序,2021年2月2日訴願駁回,遂於同年3月31日提起行政訴訟。

近幾次開庭中,圖資正確性成為本案雙方律師的一大交鋒重點。我方律師團提出了數張經數化轉繪後的圖資檔案,由套繪結果可以明顯看出淡北道路開發計畫部分區段位於「一般保護區」,部分位於「自然保護區」,且緊鄰淡水河河口及「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護區」,而被告律師卻仍堅持本件開發範圍並未與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範圍重疊,逕以文資法之規定以自然保留區限縮「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的範圍,規避「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之結果,明顯違反法令且與事實不符。

至於替代方案的部分,在涉及高度專業下,司法機關固然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但就最終之環評決策面有無違反法律的原理原則,例如比例原則,應是司法機關得以審查的部分,司法機關仍應全面審查開發計畫之判斷,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利益衡量原則及開發單位充分說理之義務。然而被告環評報告書中對於替代方案的說明既欠缺與主方案同等之審查與說理、未符合利益衡量原則、比例原則,內容又粗糙、欠缺資料輔佐,顯然未盡何以替代方案不足採之充分說理義務,被告卻怠於要求開發單位補正相關替代方案資訊即作成審查結論,顯有裁量怠惰、裁量濫用之情事,應予撤銷此一違法處分。

淡北道路環評訴訟的爭點在多次的準備庭中更加凸顯環評通過的草率與不合理,這些爭點如今律師團已多次向法院表示,我們期待法院能透過證據的呈現理解到此案環評的不合法之處。

桃園航空城第三跑道環評案

目標 / 透過環評訴訟把關第三跑道開發所帶來的環境及社會衝擊影響

成果/2023年5月26日提出上訴,等候法院判決

展望 / 透過本件爭訟過程,進一步深化對於我國土地(訴訟)制度的研究與推進

桃園航空城是全台最大的區段徵收案,其新訂擴大都市計畫4,500多公頃,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合併徵收3,100多公頃;第一期即徵收範圍2,599公頃,差不多3.8個小琉球大,影響了數千個家庭被迫離開他們的家園。增建一個機場園區竟要付出這麼高的社會成本,可見行政部門對開發區內的環境及社會現況掌握度不足。

在當前進行的環評撤銷訴訟中,律師團發掘在環評程序時,至少出現兩項重大爭點:1) 開發單位未依據《民用航空法》明文揭示的「國際民用航空標準法則」評估沙崙油庫,最後導致該地的風險被低估;2)事先未進行完整社會脆弱群體指認、分析搬遷帶來的整體社會影響,導致相關安置的不周延;並致使第三跑道環評的環評處分基於錯誤與不完全之資訊所為,應予撤銷。此外,基於環評制度的「預防原則」展現,開發單位是否參採替代方案的說理義務責任仍應存在,然在第三跑道的替代方案評估中,開發單位並未進行充足的說理,明顯有違法疑慮。

而2023年4月27日,我們很難過收到航空城第三跑道環評敗訴的結果,本案開發單位的環評報告書中有諸多事項漏未評估且具有明顯瑕疵,包括替代方案的實質討論、沙崙油庫與飛航安全的風險評估、社會影響評估粗糙、溫室氣體排放計算錯誤、地質及土壤、基地沉陷部分有內容矛盾及調查事實顯有錯誤、環境調查漏未依範疇界定指引表所列之大堀溪河口進行評估等缺漏,然而一審法院未採認上述環評瑕疵,而未撤銷明顯有瑕疵的環評結果,著實遺憾。

為使本案環境影響評估能回到確實預防、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正軌,原告及律師團於同年5月26日正式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期盼法院撤銷此顯有瑕疵,對環境及公共利益有重大負面影響的環評處分。

桃園航空城土地徵收訴訟

目標 / 透過環評訴訟把關第三跑道開發所帶來的環境及社會衝擊影響,以及協助居民提起土地徵收及都市計畫訴訟,保障其財產、居住等基本權利

成果/分為航空城機場園區土地徵收(2023年6月12日獲得勝訴)、航空城機場園區地上物徵收(今年已進行七次準備程序)、航空城機場園區附近地區土地徵收(今年已進行三次準備程序)、航空城機場園區附近地區地上物徵收(今年已進行五次準備程序及一次法官現勘)共四個訴訟案件

展望 / 透過本件爭訟過程,進一步深化對於我國土地(訴訟)制度的研究與推進

「區段徵收」制度持續在台灣各地引起爭議。因區段徵收對於人民財產權跟居住自由是完全剝奪,且具有移轉人民財產權給其他私人的非公用性質,並不具備「極重要的公益目的」。我國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容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的目的,徵收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益事業所必須者以外的土地,供作籌集開發建設經費的使用,已嚴重違反比例原則外,更將不特定多數人為受益者的公共建設成本,強迫特定的被徵收戶承擔,而嚴重違反公平負擔原則。

桃園航空城是全台最大的區段徵收案,因機場興建第三跑道,內政部擬定4,500多公頃的都市計畫,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合併徵收3,100多公頃。第一期徵收面積即達2,599公頃,計畫之初便造成社會強烈反彈。2023年6月12日為機場園區土地徵徵收宣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0號),本次訴訟除了討論區段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之外,尚有協議價購程序有違〈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之規定、徵收公告後再修改都市計畫、土地與土地改良物分開徵收的合理性等爭議。

而在居民及律師團的堅持下,我們有幸在2023年6月12日獲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勝訴判決,感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仔細審視本案處分之瑕疵,期待本案判決能再次喚起內政部、相關政府單位及台灣社會對於區段徵收造成人民基本權利嚴重侵害的重視。另呼籲內政部及交通部民航局與其耗費資源上訴,不如偕同桃園市政府等相關單位,立即檢討整體航空城計畫並與原告協商保留方案,勿使號稱為「國家重大建設」的航空城蒙上侵害人權的陰影。

桃園航空城都市計畫

目標 / 透過環評訴訟把關第三跑道開發所帶來的環境及社會衝擊影響,以及協助居民提起土地徵收及都市計畫訴訟,保障其財產、居住等基本權利

成果/2022年10月13日提起宣告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特定區計畫無效訴訟,在今年已進行四次準備程序

展望 / 透過本件爭訟過程,進一步深化對於我國土地(訴訟)制度的研究與推進

桃園航空城都市計畫訴訟案是《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專章》施行後,新訂都市計畫案遭利害關係居民提起訴訟的首例。航空城因桃園機場興建第三跑道,同步擬定4,500多公頃都市計畫,當中3,100多公頃土地將由區段徵收取得。本案由反徵收居民委託律師團提起司法救濟,主張航空城都市計畫缺乏正當性及必要性,且具諸多衡量瑕疵,嚴重違法,希望法院能用判決導正都市計畫。

桃園航空城開發計畫根本上是利用土地開發製造榮景的假象。其發展目標僅考量國際機場園區以及航空城的發展,並以區域產業及經濟發展等經濟利益為目的,透過區段徵收手段強行徵收土地,大規模改變桃園市原有的城市樣貌,破壞自然環境與文化景觀,迫使居民遷離居住已久的家園,剝奪人民的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基本權利。

我們認為政府在制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時,明顯以開發至上主義主導了整部都市計畫的擬定,卻未充分考量氣候變遷調適、迫遷人口之安置、失去耕作土地之農民工作權等環境與人權議題,而有明顯之利益衡量瑕疵,且推估的計畫人口浮濫又未考量周遭都市計畫閒置,導致計畫的土地面積浮濫擴張,造成當地無數家庭被迫離開家園。​

​長遠來看,該項計畫並沒有考量未來因應氣候變遷、保存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保育環境資源,甚至與國土永續發展的目標,如果開啟這樣的開發先例,未來政府將動輒以經濟發展為由,大規模徵收人民土地進行開發並帶頭鼓勵人民炒作土地的窘境。航空城開發計畫影響當地超過三萬居民,我們強烈反對此一以經濟發展為導向而罔顧人民權益的都市計畫。我們呼籲內政部及桃園市政府,應儘速檢討現行計畫的不足,重新審視航空城開發計畫,暫緩航空城的徵收程序,守護人權的尊嚴。

震南鐵線環評案

目標/透過行政訴訟,撤銷震南案件的環評審查結論

成果/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目前全案尚未定讞

展望/爭取新園農民維持良好的居住及耕作環境

震南鐵線公司設廠環評案的爭議已久,該開發遭受當地鄉親強烈反對。但高雄環保局罔顧當地農民的心聲,於環評審查中蠻橫專斷地通過環評審查。2014年第一次環評審查通過,在EJA律師團的努力下,最高行政法院於2018年以107年度判字第111號判決撤銷環評,高雄市環保局未深切檢討與居民溝通,竟用不到2個月的時間,再次火速地通過震南設廠環評,爭議再起。

EJA律師團認為震南公司將原本10%的製程廢水排放改為製程廢水經由逆滲透系統全部回收的可行性有所疑慮,在技師、律師團的檢視下,發現環評書件中記載多項數據都有問題,例如氯鹽與化學需氧量的計算以及空污排放。另外,EJA律師團也主張震南第一次環評既遭撤銷,環說書重要內容有變更,就應該要依法在當地舉辦公開說明會,踐行公民參與程序。

我們透過充份的技術資料、專業鑑定、法律見解,向法官說明本案第二次環評之違法情狀,也針對環說書所陳述廢水排放的經濟性與技術性指出均欠缺可行性。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經過兩年11次庭期的審理,於2021年5月27日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108年訴字第19號判決),捍衛了北高雄鄉親的家鄉土地,也保衛了美好的田園,免因震南鐵線酸洗製程所生的污染而遭重大影響,更凸顯出本案環評的缺漏之處。

目前全案尚未定讞,EJA律師團會繼續與鄉親一起守護著每一塊農地,希望透過法律程序撤銷環評結論。讓鄉親能有一個安心從事農漁生產的優良環境。

台塑越鋼案

目標/期許受害者能在台灣獲得司法救濟

成果/由六個民間團體組成的監督台塑越鋼聯盟(成員: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塑受害者正義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多次共同召開記者會與倡議行動

展望/透過司法實現人權價值,落實「企業與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實現

2016年4月,台塑集團旗下的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公司(簡稱台塑越鋼)因排放有毒廢水,造成越南河靜省附近海域出現大量魚群死亡,不僅嚴重影響數萬人生計,還引發了一連串看不見的「人權迫害」。該起海洋汙染事件消息一出,隨即引爆越南人民不滿的情緒,當地居民及其他支持者紛紛走上街頭和平抗議,要求台塑越鋼應公開汙染物資訊及環境檢測資訊,並對此汙染事件負責任,卻遭越南政府強力鎮壓,上百名記者、人權捍衛者被毆打、監禁甚至判刑,引發激烈的警民衝突。

抗議事件發生後,受害者曾三度向越南法院提起訴訟,但都遭到法院駁回,7,874名原告於是在台灣律師和民間組織的協助下,於2019年在台灣對台塑越鋼、台塑集團及其負責人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訴訟,希望台灣法院能捍衛受害者的權益。

2022年,台灣最高法院認定台灣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並允許少數位於台灣的原告進入實體程序。而多數原告,因居住在海外,法院要求他們至台灣駐外單位進行委任狀驗證。

一旦文件需要透過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就必須經過越南政府驗證身份,在我們提出眾多越南人民因為在網路上發表對越鋼案的言論或越鋼表達不滿的言論或行動,均被越南政府以違法社會秩序甚至是危害國家安全判刑入獄,我國司法不能假裝不知道 這些確實發生的案件,置越南人民人身安全於不顧,而強加風險於越南人民進行文件認證。

本案自起訴起,不斷遭遇各種司法上的為難,包括國內法院是否應受理本件跨國損害賠償訴訟,到現在爭執的焦點放在本案律師是否受到越南人民的正式委任而得以代表越南人民在臺起訴。而本件為兼顧當事人人身安全以及司法委任的適法性,早已親自由律師前往越南當地,親自與當事人確認身份,並以拍照、錄影方式,證明當事人確實有委任律師之真意,卻又遭法官為難,要求相關文件必須透過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訴訟至今,監督台塑越鋼聯盟仍舊持續進行各種倡議活動與召開記者會,呼籲台灣政府降低或排除司法救濟障礙,讓2016年台塑集團在越南造成嚴重海洋污染的受害者在台灣獲得司法救濟。

氣候訴訟

目標 / 經濟部用電大戶條款成效不彰,期許透過司法落實氣候正義

成果/2023年4月13日首次開庭,目前全案仍在法院審理中

展望/透過司法喚起社會對於行政機關應積極落實立法要求面對氣候變遷的義務,而非流於口號卻毫無實質改善

2021年2月3日,環境法律人協會與綠色和平共同針對經濟部《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提起訴訟(即「用電大戶條款」),認為這項條款對於用電大戶的定義過於消極,並未能納入足夠多的用電大戶,進而難以對台灣的能源轉型產生貢獻,也未能回應因應氣候變遷的國際減碳趨勢。​

本案是臺灣第一起氣候訴訟,起訴至今超過兩年的時間,於2023年4月13日迎來正式的開庭,訴訟的結果也將對臺灣未來各界發展產生極大影響。然而,在經濟部回覆的答辯狀中,明顯的揭示了他們對於氣候變遷的減碳責任並不關心,其回覆的答辯狀中屢屢聚焦在法律細節上的爭辯,而非從宏觀的角度看待氣候變遷,通篇都未曾提及經濟部的氣候變遷責任。​

現行管理辦法僅對5000KW以上的用戶要求承擔10%的綠電義務,對於台灣未來實現減碳政策的成效並不顯著。依據《能源管理法》所訂定的相關行政規則中,經濟部在管理能源用戶上,是以每年用電容量超過800KW者為基準,顯示800KW這個數字的用戶量,經濟部能夠管制,也已經有確切資料。然而經濟部在要求企業申裝綠電義務上,卻僅將目標放在5000KW上,而無法將目標擴大到800KW的用戶上,自我限縮適用的範疇。

歸根究底,經濟部對氣候訴訟所展現的態度,已經點出了這個主掌國家經濟的行政部分,至今仍未表現出面對氣候變遷的廣度與高度。

過往司法實務,幾乎不曾存在人民對政府的「法規命令」或「政策」有提出訴訟的空間,以致傳統上只以「單一行政處分」為爭訟標的的模式,已完全無法因應氣候變遷議題。​因此這起氣候訴訟的首要核心目標,在於開闢一條人民及公民團體得挑戰行政機關消極政策作為或規範裁量瑕疵的訴訟路徑,藉由重新界定用電大戶門檻和義務,讓更多真正的排碳大戶、用電大戶承擔起能源轉型的責任。

※本件的訴訟類型,學理上稱為「人民請求制定法規命令之訴」,且有別於常見的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本件是採取一般給付之訴的型態進行。

社子島開發案

經歷50近60年的禁建限制,社子島居民面臨房屋簡陋老舊,居住環境殘破的問題,但也伴隨長年的鄰里交織、文化交融,發展出屬於社子島獨有的文化特色及空間利用,但在市政府的「生態社子島」開發計畫下,社子島將近萬餘名人口,面臨強制迫遷,或者形同「趨貧」的開發方式,本會參與社子島環境影響評估撤銷訴訟,嘗試解決並非零和賽局的社子島開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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