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EJA受海洋委員會邀請,參與海洋保育法修法座談會,會中關於草案條文對於保護區的界定,包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本會表達「OECM」本身並非保護區的概念,而是 著重在其經營目標所使用的措施同時能達到生態保育的效果。也因此在概念上,它本身並非海洋保護區的範疇,而是對於區域的經營如何兼具有生態保育的效果,以及該如何評估和指認,相關標準必須具體明確,以避免OECM因不當操作,反而成為開發漂綠的工具。
 
對此海委會明確表達,會在子法中具體修訂OECM相關指認和評估的標準,本會強調母法中必須有相呼應的定義以及授權條款作為子法訂定的依據。會中,新任海委會主委,管碧玲主委同時向與會團體表達修訂海洋三法以保障海洋生物多樣性的決心(目前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海洋保育法作為前三項主要修法法案),本會樂觀其成,期待執政黨能儘速通過海洋保育法,落實恢復海洋生物多樣性的目標。
 

海洋保育小知識:什麼是OECM(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

OECM,中文被譯作「其他有效地區(或區域)保育措施」。
在第十屆《生物多樣性公約》大會通過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其中第 11 項要求到 2020 年至少 17%陸地與 10%沿海與海洋,經由生態上具代表性且能連結保護區和其他有效區域保育措施(OECM)成為更廣的地景與海景系統,因為實施有效而公平的管理而受到保護。
 
  • 學理上認為,OECM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達到生物多樣性的就地保育;
  2. 不在公告劃定的保護區之內;
  3. 長期執行;
  4. 提出足以評斷其保育成果的證據;
  5. 適用於可以定義和可以描述的地區;
  6.  具有積極的治理,產生能夠達到保育的措施。

 

(資料來源:李玲玲、趙榮台,其他有效地區保育措施:就地保育的另一條途徑。國家公園學報二○二 ○年第三十卷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