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氣候訴訟」卻不提「氣候變遷」,經濟部仍不願面對「用電大戶條款」

2021年2月3日環境法律人協會與綠色和平共同提起氣候訴訟,時隔三個月,才收到經濟部的答辯狀,原以為經濟部能以宏觀思維,來回覆民間的質疑,殊不知通篇書狀,竟然不提氣候變遷影響,不禁讓人覺得經濟部仍在裝睡!

今年是台灣人對於氣候變遷的影響感受十分深刻的一年,我們剛體會過因應乾旱而帶來的限水,也經歷了熱浪襲來造成用電量暴增的日子,更曾在短短一小時的暴雨中,讓大台北地區成為水鄉澤國。這些異常的天氣變化,都源自於氣候變遷。這個名詞早已不再是紙上談兵,深深影響著我們的日常生活。

為因應氣候變遷,世界各國於2015年共同簽訂《巴黎協定》,必須採取實際的行動,將全球平均溫度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準的2度C以內,並且致力達到1.5度C內。為了達成這項目標,各國紛紛制定減碳政策,宣示未來將達到淨零碳排。

德國氣候訴訟勝訴,確保未來世代基本權利

德國政府於2019年訂定《氣候行動法》,針對國家及各部門的溫室氣體減量,提出具體的減量對策。然而這些針對氣候行動所採取的對策,卻在2020年被環保團體提起訴訟,指出這項法案所提出的目標與行動不足以保護德國人民及下一代的基本權利,且無法達成《巴黎協定》所設定的目標。

令人意外的是,2021年4月29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定《氣候行動法》有部分內容違憲,其指出該法僅規定到2030年的減碳對策,欠缺2031年之後的減碳規範,由於二氧化碳排出之後並不可逆,現行規定並不足以確保德國能夠順利達成2050碳中和的過渡期。

​因此,法院認為該法規將主要的減碳責任轉移給2030年之後的世代,目前減碳對策的不足,等於加諸了過重的負擔給未來世代,有違代際正義。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裁定,點出了法院在氣候變遷中,應承擔起督促行政部門積極產出氣候變遷因應對策,來保障國民基本權利的責任與義務。

經濟部應採更積極作為,回應國際RE100需求

今年世界地球日時,蔡英文總統宣示政府積極促成2050年淨零碳排,顯示台灣不落世界各國之後,不過從各部會既有的政策方向來看,2050要達到淨零碳排,仍然是非常艱鉅的任務。經濟部作為工商產業的主管機關,更應該將氣候變遷的因應、減碳任務放在心上。

國際上正以RE100為趨勢,這些已經宣誓加入RE100的企業,除了設定自身必須完全採用綠電的目標外,也要求供應鍊百分之百採用綠能發電。為了滿足企業使用綠電的需求,台灣必須要發展更多的綠能,政府機關也應就我國用電大戶進行更加積極的要求。

根據2020年《RE100 台灣綠電市場報告》指出,全球共有85家RE100會員在台灣設有營運據點,這些會員分別分布於消費零售業、資訊電子業、化工材料業、工業、醫療健康業、金融業、電信業及能源業等領域。該報告指出,其中有38%的RE100會員,必須仰賴台灣的綠電供應來滿足其需求。

現行用電大戶條款僅以5000KW為目標,主管機關對於減碳與使用綠電的政策方向不夠明確,既無法滿足整體的減碳需求,也無法滿足國際綠能供應鏈的需求,對台灣的產業發展有十分負面的影響,很可能造成台灣被排除於國際產業之外,這樣的後果,經濟部能否承擔?台灣人又是否承擔得起?

法院應成為氣候訴訟的載體,守護脆弱群體權益

氣候變遷是導源於多種原因,其所造成的侵害往往難以斷定具體的因果關係,若放任行政機關以「難以確定受害者之侵害是肇因於政策不當」為由,排除對政策的監督,不僅是置脆弱群體於風險之中,也是讓十年之後的政府、社會必須承擔更多減碳責任。

因此法院更應成為一個中立性的載體,去承接人民對於政策的疑惑,扮演利害關係人
彼此溝通的平台,調解各方意見衝突,釐清訴訟爭議。當社會的脆弱群體僅能通過政策施行,來確保他們的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法院更加不能置身於外,因為一但政策本身具有瑕疵,對脆弱群體造成的影響將是長遠且難以估量的。

美國清潔空氣法訴訟,就是在國家氣候政策不明確的情況下,由各州加上民間團體,通過司法途徑,逼迫政府執行更加嚴格的管制。德國則是以未來世代的基本權利為考量,權衡評估目前國家政策是否恰當。

在氣候變遷議題下,世界各國的氣候政策、氣候訴訟都相互影響,各國法院援引他國的判決案例已逐漸成為趨勢,形成全球尺度的氣候變遷司法實踐。期盼在本案中,台灣的法院也能展現對氣候變遷的責任,以宏觀視野看待行政部門政策的適當性,保障脆弱群體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