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與行動

健全環境法制

司改國是會議四週年 環境法律人協會提出四點回應

司改國是會議結束至今已滿四周年,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於110年8月10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予以落實。而環保署於隔日針對該記者會提出「持續落實污染者責任原則、維護環境及民眾權益」新聞稿,對此,環境法律人協會再次針對司改國是會議之環境法制議題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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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環境法制

民法第一九一之三條之「危險」如何認定

現代社會發展快速,工業技術日新月異,企業所使用的技術、製造產品的方式早已和傳統工業有所不同,產業的革新一方面昭示社會的繁榮,一方面卻也帶來隱患。新興工業所採行的技術較傳統更加複雜,對環境、對從事業務的勞動者來說,面對的危害不同以往。過去因企業從事危險活動導致被害者受到損害的案例,往往要求受害一方負起舉證的責任,囿於資源不足,經常使企業逃脫應負起的責任義務。民法第一九一之三條的訂立,是為了追究企業本身的合理責任,保護資源不對等的被害方,以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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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環境法制

桃園航空城的程序正義 應從落實聽證結果的影響力開始

自EJA開始關注桃園航空城案以來,因參與航空城的預備聽證及聽證,逐漸發現台灣行政程序法中的聽證規定多有闕漏,故而於去年3月以桃園航空城聽證為主題舉辦研討會探討相關問題,上個月(2016.12)更是將關注範圍擴及我國土地議題的聽證,將之作為下年度論壇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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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環境法制

他山之石—其他行政機關的聽證經驗於土地審議案件聽證制度的參考

環境法律人協會日前所舉辦的「我國聽證制度的檢討與改進─以土地議題及公共工程為例」座談會邀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林振煌律師與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的邱光勛副組長分享其運作經驗。從這些分享,可以看到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與貿調會反傾銷稅的聽證成功的一些共通條件,可作為後續土地審議案件聽證制度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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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環境法制

檢視2013年兩公約審查的結論性意見第20、21點「決策透明及民眾參與」之實行狀況│環境法律人協會

昨日在兩公約國際審查會共同場次中,有關於決策透明及民眾參與的實行狀況部分,EJA代表居住權團體在遊民政策、國土清理、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土地徵收五個部分的民眾參與點出現況問題及提出建議,下方節錄昨日發言之結論部分:
「在遊民政策、國土清理決策及市地重劃核定程序部分,缺乏利害關係人的參與程序。至於都市更新跟土地徵收,就算目前新增聽證程序,但計畫並未因為這些程序而有所改變,居民的意見依然沒有影響力,相關居住權保障也沒有因此有所改善。
雖然內政部上午於政府場次發言說他們目前都會把開會時間放上網讓大家知道以參與,然而 我們民眾去了、發言了,但計畫並沒有檢討與修正,這才是更大的問題!不管是公聽會、委員會、聽證,我們雖然有進去講話,我們的居住權完全沒有改善,這其實不符合公約所謂的真誠磋商。
最後再次強調,目前許多案件都是政府已經規劃好甚至核定後才進行民眾參與,時機過晚,應提前參與時間點,民眾參與才會真的對計畫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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