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立法論壇 場次一:為什麼要立法】側記 Part 1

為了解決台灣核廢處置問題,由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團體共同在3月4日舉辦「#核廢立法系列論壇 專題一:為什麼要立法?」,邀請各界代表表達對核廢立法的看法。 本次側記將分成四篇,逐一為大家說明各場次的重點在哪裡?
為了解決台灣核廢處置問題,由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團體共同在3月4日舉辦「#核廢立法系列論壇 專題一:為什麼要立法?」,邀請各界代表表達對核廢立法的看法。
本次側記將分成四篇,逐一為大家說明各場次的重點在哪裡?
論壇第一場次由主辦單位之一的環境法律人協會 #特聘研究員謝蓓宜 引言,介紹台灣的核廢處置現況、法制現況,並說明為什麼核廢的處置選址一定要經過立法,並納入公民社會的事前知情與參與。
我國核電廠陸續進入除役,在核二廠也停機除役後,僅剩下核三廠一座運轉中的核電廠。不過除役並非就代表沒有核廢料問題,反而在除役之後,核廢料處置的問題愈加突顯,亟待解決。
現階段核電廠除役之後,因欠缺核廢最終處置的相關法制,即使在原能會規定25年內能夠順利完成除役,但在高階與低階核廢料均未移出原本場址的情況下,等於沒有實質除役,衍生諸多核廢處置未決的困境,使地方民眾仍必須要和核廢料共存,即使政府承諾核電廠不會成為最終處置場址,在沒有完整法制框架規範的情況下,相當於是空口白話,難以令人信服。
政府遲遲未能找到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因此以「中期集中式貯存設施」做為替代方案,希望可以先找到一塊合適的土地,將低階與高階核廢料集中貯存,做為找到最終處置場址的過渡方案。然而即使是「過渡方案」,實際選址運作後也可能耗費數十年以上的光陰,與一般的開發案設施難以比擬。若未在事前知情與共同參與的前提下,選出任何場址都只是複製過去威權時期強迫地方居民接受的做法。
台灣目前僅有民國95年施行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法律的層次規定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的選址,然而更加危險的高階核廢料,卻遲至今日都沒有完整的法規告訴行政機關如何啟動選址,更遑論台電現階段期望以中期集中式貯存設施作為替代方案,未來中期貯存設施可能運作至少40年來存放核廢料,對於地方居民也相當於一輩子的光陰,若沒有完整的法制規範行政機關、保證人民權益,將會形成極大的破口。
在NGO場次的報告中,謝蓓宜研究員不斷強調選址應使資料公開透明,讓民眾得以事前知情,並且有能夠參與選址決策的空間,唯有擬定完整的法律規範,才能夠在確保民眾權益的基礎上,解決核廢處置的社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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