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制
民法第一九一之三條之「危險」如何認定
現代社會發展快速,工業技術日新月異,企業所使用的技術、製造產品的方式早已和傳統工業有所不同,產業的革新一方面昭示社會的繁榮,一方面卻也帶來隱患。新興工業所採行的技術較傳統更加複雜,對環境、對從事業務的勞動者來說,面對的危害不同以往。過去因企業從事危險活動導致被害者受到損害的案例,往往要求受害一方負起舉證的責任,囿於資源不足,經常使企業逃脫應負起的責任義務。民法第一九一之三條的訂立,是為了追究企業本身的合理責任,保護資源不對等的被害方,以實現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