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違章納管有在審嗎?! 地方政府不應縱容中高污、新增建工廠闖關合法

今年3/20是申請納管的未登記工廠繳交「工廠改善計畫」最後期限,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未如期遞交工廠改善計畫者,將面臨斷水斷電處分。 經濟部中辦自今年初已多次呼籲業者把握繳交期限。然而,長期關心違章工廠議題的公民團體卻發現,許多在納管審核階段的工廠根本不符合納管資格,不應該進入納管審查的環節!
今年3/20是申請納管的未登記工廠繳交「工廠改善計畫」最後期限,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未如期遞交工廠改善計畫者,將面臨斷水斷電處分。
經濟部中辦自今年初已多次呼籲業者把握繳交期限。然而,長期關心違章工廠議題的公民團體卻發現,許多在納管審核階段的工廠根本不符合納管資格,不應該進入納管審查的環節!
 
根據公民團體掌握的資訊,經濟部公布已申請納管的32,598間工廠中,有許多工廠根本是新增建、擴建、沒有營運事實、更有疑似從事中高污行業的工廠。
倘若這些工廠不在此時被揪出來,就等同於放任他們闖關進入長達10年的工廠改善期,讓不符合納管資格的工廠可以持續假借「工廠改善中」名義魚目混珠,讓政府的違章工廠治理政策形同虛設。
本次記者會上本會秘書長郭鴻儀表示,依據《工輔法》第28條之1規定,2016年5月19日以前之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得申請納管。另外,依照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是以2016年5月19日以前之建物投影面積作為納管範圍。
 
換句話說,納管部分,僅限於2016年5月19日以前建物部分,於此後增建的部分不得納管,必須停止供電、供水並拆除。
依照合大法官釋字第503號解釋,雖然有所謂一行為不二罰的基本原則,但只要法規二者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例如一為罰鍰、一為沒入、或一為罰鍰、一為停止營業處分等情形,必須採用不同方法而併合處罰,才能達到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地方政府仍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法就其管制目的為併處罰,於此,並沒有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存在。
只要違章工廠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已經無法再行補正《建築法》的合法建照要求,這些未納管的違章工廠就必須強制拆除。地方政府不應繼續怠惰,甚至以「部分納管」讓其他新增建的違法建物繼續經營。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及環境法律人協會也提出以下訴求:
  • 揪出不符合納管資格的新增建工廠:地方政府應確實審核未登工廠納管資格,立即准駁不符納管的案件。
  • 揪出不符合納管資格的中高污工廠:經濟部應整合工廠改善計畫與環保署、農委會等部會列管工廠資料,與環保署合作,抓出中高污染工廠。
  • 不符合納管資格者與未提交工廠改善計畫之工廠應公布名單,立即停工、確實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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