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立法院於今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了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進一步廣開對於都市計畫之司法救濟大門。雖然司法院於草案擬定過程中多方徵詢學者專家及團體之意見,但在過去長久都市計畫僅限於個案變更者始能救濟的情況,如此全面性容許都市計畫進入司法審查程序,可想見都市計畫界定然抱持相當大的疑慮,甚至抗拒。
然就筆者辦理相關計畫行政訴訟來看,雖然因為專章的訂定而提高都市計畫受司法監督的可能性,但我國行政法院針向來尊重此類涉及規劃專業,且經多元背景組成委員會審議,同時帶有一定公益色彩的計畫內容,除非在諸如無法得知某項判斷之依據等極為明顯、無待具備都市計畫專業之人即可瞭解的瑕疵情況,行政法院才會將之撤銷。另除原核定計畫之行政機關外,行政法院於審理時也會藉由原行政訴訟法即存在的訴訟參加或輔佐人制度,聽取計畫相關單位之意見陳述,以便斟酌原規劃意旨,只要這些參與規劃單位能夠提出合理的說明及判斷所依據的正確資料,行政法院通常會尊重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判斷,這些機制在專章也都有更為明確的規定,當不致損及規劃專業空間。
惟鑑於行政訴訟法的程序法本質,立法說明內雖苦心揭示了諸如利益衡量原則等司法審查標準,但都市計畫專章終究無法如同德國建設法典,對於都市計畫規劃時應遵循的實體標準為明確規定,而無法為法官提供更多明確的審理依據。其結果可能導致法官審理時因法律欠缺明確指引,而在認事用法上大幅偏向維持都市計畫,造成原告必須負擔更高的說理舉證義務;同時因為法官獨立審判之故,在實體法律規範未臻明確情況下,不同法官對立法說明內揭示的利益衡量原則,也可能有不同解釋,這就必須參考判決進行規劃者而言,難免因之踟躕不前。此外,因為都市計畫的擬訂滲入過多的政治考量在內,長期以來一直被譏為「紙上畫畫、牆上掛掛」,筆者參與幾次都市計畫界舉辦因應都市計畫審查專章的研討會,不乏都市計畫技師因滿懷理念的規劃到了業主手上,卻被改的面目全非,抱怨其專業性沒有遭到尊重,因此如在法律中更為明確的定明規劃原理或應遵守的原則規範,如此當更能確保規劃者的專業空間。
從而,在都市計畫審查專章增訂之後,我們更衷心期盼主管機關能藉由都市計畫法的修正,促使都市計畫內容更為客觀、合理,同時更能符合法治國原則對於都市計畫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