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統上,人民提起行政訴訟的主要路徑,是行政機關作成一個侵害人民權利的行政處分,對於這一個侵害狀態,人民再以撤銷訴訟的形式進行行政救濟。但在氣候變遷領域,多數情況下,已不再是政府積極作成一個侵害人民權利行政處分的問題,而是政府根本上就消極採取一定「法規命令」或「政策」作為,或者於制定過程根本沒有將減碳目標確實納入其裁量的過程。
但在過往司法實務,幾乎不曾存在人民對政府的「法規命令」或「政策」有提出訴訟的空間,以致傳統上只以「單一行政處分」為爭訟標的的模式,已完全無法因應氣候變遷議題。因此這起氣候訴訟的首要核心目標,在於開闢一條人民及公民團體得挑戰行政機關消極政策作為或規範裁量瑕疵的訴訟路徑。
2.氣候治理的有效性,不能只是由上而下的單方政令推行,而應賦權予人民,由下而上實質性督促政府關於行政命令的制定與推行,「賦權」與「由下而上」的根基,是披荊斬棘開闢此條訴訟路徑的核心理念。本件氣候訴訟也試圖拋磚引玉,期待日後有更多人民及公民團體前仆後繼開創出更多的不同可能與創造。
3.本件訴訟,在於挑戰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用電大戶條款的授權制定子法時,自始就沒有將法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法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納入其規範制定裁量,以致於各界原本對母法用電大戶條款原充滿期待,但子法公布後卻引起一片嘩然,批判聲浪不斷。本件的訴訟類型,學理上稱為「人民請求制定法規命令之訴」,且有別於常見的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本件是採取一般給付之訴的型態進行。
4.能源轉型的目的在抑制溫室氣體排放,抑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目的在於減緩氣候變遷,而氣候變遷的減緩,正在保護「易受氣候巨災侵襲的脆弱群體」,這群脆弱群體又往往是無法或少量分享經濟發展果實的弱勢者,但伴隨發展過程所造成的暖化效應惡果,他們卻是首當其衝且缺乏調適能力。從這角度而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作為因應氣候環境的重要手段性立法,其寓含有保護「易受氣候變遷影響之特定人」的意旨,而為「保護規範」,人民得藉此取得其訴訟權能(standing)。
5.臺灣在以碳排放總量而言,名列世界21,或許不是一般所認知的碳排大國,但在歐盟已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日本、韓國也已宣示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目標,蘋果公司更宣示於2030年其供應鏈及產品達到100%碳中和下,以碳關稅機制所豎起貿易壁壘或製造供應鏈因應碳排的重整,將成為國際趨勢,臺灣的產業及能源結構轉型早已迫在眉睫,不可能自絕於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