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3 月,東日本大地震所引發的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至今尚未終結,許多人們失去了故鄉,失 去了賴以為生的工作,失去了世代居住的家園。
核災事故雖然由地震和海嘯引發,但真正的起因是 核電的系統性缺陷,不是無法預防的天災,而是可以預防的人禍,福島核災雖已過了十二年,但至 今仍無法解決災區的污染問題。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於今日(3月9日)召開福島核災十二周年記者會,本次記者會上環境法律人協會特聘研究員謝蓓宜指出:
福島核災影響深遠,直到目前也還是現在進行式,一直到 2022 年12月,過了11年,日本福島縣雙葉町才首次有農產品可以出貨販售。很多人認為福島核災是天災,但是在 2021年就有福島的災民提起控告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公司的訴訟案勝訴,災民主張 日本政府可預見災難發生而未能預防,才造成核災發生,因此有法律上責任。
法院認為日本政府持有的一份報告,早在 2002年就已經指出福島核電廠可能遭遇超過十公尺高的海嘯,日本政府卻沒有 任何作為,因此認定日本政府獲悉該份報告卻未做好防護措施,怠於行使職權與核災之間有因果關係。
事實上,使用核能的先決條件,應該是要能夠處理核廢料,但日本至今也尚未找到處理高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地點,重啟核能只是將核廢料處置的問題繼續拖延,加深核電廠所在地區民眾的犧 牲與環境不正義。即使將核廢料繼續存放在核電廠中,也只是將改變現況的「動員負擔」加諸到場 址所在地民眾身上,強迫他們繼續接受與核廢料為伍的現況。
台灣未來也將面對核廢料處置選址立法的程序,主張核電延役的人經常把日本當做案例,但是卻沒有考量更實際的問題,忽略福島核災事件後,日本歷經了長達 10 年的核電產業蕭條,人才、供應鏈均已產生斷層,即使要復興核能,供應鏈是否能跟得上也會有極大問題,使用核電,若安全標準沒有切實執行,就有釀成核災的可能性。
我們主張没有能力處理核廢料,沒有制定負責任的核廢處置政策,就沒有資格談要使用核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