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用電大戶條款成效不彰,公民團體盼司法落實氣候正義。
2021年初,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和平與四名氣候災難的潛在受害者發起臺灣第一起氣候訴訟對經濟部提告,主張現行的「用電大戶條款」對企業的再生能源設置要求過低、忽略其減碳義務,違反環境基本法,侵害人民基本生存權利。
起訴至今超過兩年的時間,臺灣第一起氣候訴訟終於迎來正式開庭的程序,訴訟的結果也將對臺灣未來各界發展產生極大影響。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表示:
「用電大戶條款」是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所規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採購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目的在透過法規要求用電大戶能源轉型。
「經濟部」制訂的條款細則根本無法達成用電大戶裝置再生能源之目的,造成臺灣能源轉型進度上嚴重落後;更重要的是,在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後,如此落後的條款要求根本無法讓臺灣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
近幾年用電量和溫室氣體排放量不減反增,經濟部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下,主責再生能源發展、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節約用電,以及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等三項工作,但經濟部目前顯然無法切實達成目標。
❝ 本件訴訟的重要意義,在於透過司法喚起社會對於行政機關應積極落實立法要求面對氣候變遷的義務,而非流於口號卻毫無實質改善。❞
➤委任律師簡凱倫表示:
政府能源轉型和淨零目標帶來許多再生能源開發壓力,尤其是太陽光電。然而,地面型光電因對土地利用的需求,導致農民、漁民爭議不斷,產生嚴峻的承租戶生存與工作權維護課題。
用電大戶條款必須要能有效地督使用電大戶開發對環境侵害相對較小的屋頂型光電,將開發責任轉到大戶自身資產的屋頂上,包括廠房、辦公室、停車場空間等。
這起氣候訴訟的核心目的,正是藉由重新界定用電大戶門檻和義務,讓更多真正的排碳大戶、用電大戶承擔起能源轉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