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核廢選址難題,如何溝通能達到有效的結果?立法程序如何設計才能促成有效的溝通?
這兩個問題成為綜合座談各方焦點的主軸。
檢視世界各國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政策,無論在瑞典、芬蘭、德國或是美國,#政策溝通 都是決策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如何通過程序,促成場址所在地民眾的同意,成為政策成敗的核心。
台灣的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由場址選擇小組提出數個可能場址,地方同意權的階段,則採用地方公投作為決策的依據。不過整個選址過程中,讓地方在最後階段才進入表態的設計,反而造成地方政府與民意的反彈,導致地方政府不願辦理地方公投,而使程序延宕至今。
前車之鑑在前,若高階核廢料的選址仍複製過去的經驗,必然只是徒勞無功。因此通過立法的過程,收斂各界意見、與候選場址所在地民眾進行溝通,為各界所肯認的做法。
經濟部次長 #曾文生 指出「立法過程,是公民社會建立一個理解、承擔風險的過程。不是透過立法找到答案,而是透過過程來找到共識。」
原能會物管局組長 #李彥良 則認為光是只有法規,並不能成功促成選址的成功,「選址成功的關鍵在於公眾溝通,……,應特別加強民眾溝通、地方政府溝通與政府各部門間的整體溝通,才有辦法取得共識,順利推動。」
台電核能發電處處長 #許永輝 則以執行機關的角度,認為法律程序要「能夠收斂意見,多幾個層次,從地方到中央到專家,都要有辦法收斂意見。」避免意見開花的可能性。
新北市代表消防局簡任技正 #張易鴻 則表示地方政府樂見支持納入公眾參與、民意表達的立法過程。
既然各界都同意應該要立法,核廢選址程序似乎可以直接啟動立法,沒有其他爭議其實不然,如何設計具有法律效力的溝通流程,又能夠尊重地方意見,不以強權壓迫,才是本題的核心。
對此,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 #張譽尹 律師提出#多階段的同意機制來面對高度鄰避設施,輔以學習調整機制,讓地方可以學習核廢料的相關知識、中央也能夠學習地方的特殊文化及環境生態,不至於因核廢料設施的進駐,造成消滅地方的結果。
但具體程序該如何設計,並未於本次論壇中揭示。
#陳信安 教授從德國的經驗提醒,利益必須要能折衝協調,民眾對鄰避設施的容忍度高低,也需要納入考量,可以通過補償機制來提供民眾的容忍度,然而也要注意「補償措施不只是補償金的給予,過度強調補償金的給予會讓在地居民被污名化。」
而 #高仁川 助理教授也提醒,「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不是純粹的中央或地方自治事項,形塑在地同意,這是在地的命題。」但也不能夠將決定權完全交給地方,中央與地方必須要通過溝通、協商來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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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選址必須納入公眾溝通,而程序該如何設計,則是接下來討論的重點。#核廢立法系列論壇專題二 將以公眾參與、公眾溝通的程序設計為核心,探討高度鄰避設施的選址到底該如何在程序與實質層次,實踐民眾的權益,敬邀有興趣的朋友持續關注議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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