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開庭,法官前半主要針對都市計畫集水區分區以及埤塘等問題(主要涉及埤塘數量減少可能與氣候變遷調適背道而馳)進行兩造詢答,後半則是針對飛航噪音管制區劃設影響的討論。其中讓人最搞不清楚的問題是:
到底都市計畫生效或確定了沒?這問題這麼糾結主要有幾個關鍵因素:(一)先行區段徵收;(二)分期、分階段的都市計畫。
(一)先行區段徵收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先行區段徵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簡單說在這種情況下,先由需用土地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先進行區段徵收)後,一年內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理由無他,為了確保區段徵收的開發,先區段徵收後,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避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後,徵收反而搞不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也白搭。
但這裡就是弔詭的開始了,當大法官揭開都市計畫可以進行救濟時,對於此刻陸續發布實施的都市計畫進行行政救濟,沒有問題,但在先行區段徵收情形下,區段徵收開跑了,都市計畫卻因為在等區段徵收公告期滿而尚未發布實施,此時到底能不能救濟?能?感覺都市計畫又還沒實施。不能?反而讓人有種傷害都造成了,事後要再追本溯源都市計畫的問題好像也無濟於事的感覺。
這問題有點麻煩但不是最麻煩。
(二)分期、分階段的都市計畫
需用土地人常常因為財務自償或者以第一期先處理安置,第二期進行開發,又或者要看看第一期或第一階段的開發程度等種種事由,將同一個都市計畫區分為第一期、第二期或者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
搭配剛剛說的先行區段徵收。第一期都市計畫因為先行區段徵收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此時第一期都市計畫可以進行行政救濟,但第二期卻因為還沒進行先行區段徵收(甚至還在徵收審查程序),以致於第二期都市計畫雖然和第一期一起被審查完畢,卻卡在先行區段徵收而尚未公布實施的情形,但這時候第一期和第二期可能是互有關聯,卻因為第二期都市計畫沒有公布實施,產生能不能納入法院可以和第一期都市計畫一併審查的問題。
小編在法庭上聽了大半天,聽著法官與兩造律師,對於第一期和第二期計畫到底有沒有確定的討論,一下是未發布實施、一下是已經經內政部審定,再加上航空城第二期都市計畫又附帶了條件:必須附近地區第一期發展區產業專用區之產業招商權責發生率達65%以上,才可啟動附近地區第二期發展區。小編早已暈頭轉向了。聽到這裡,小編不禁又多想所謂啟動是指縱使第二期都市計畫已經發布實施,但只要條件未達標,第二期的發展區不能啟動,還是指第二期都市計畫在條件未達標前,不能發布實施?
能跟著小編看到這裡,也是佩服各位了!
都市計畫和區段徵收的情愛糾結以及分期分階段的若即若離,造就司法審查範圍上的困難。小編聽完漫長的開庭只覺得過去沒有都市計畫訴訟時,能請求救濟的標的確實是徵收處分,但現在都市計畫也被納入得以救濟的對象時,這種「確保都市計畫開發」的思維,是不是必須被重新審視,否則一個有問題的都市計畫在已經被「確保開發」時,才能行政救濟,這還能算得上是救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