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準備簡報資料的過程中,本會與會內成員及外部友團(如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及看守台灣)進行了密切聯繫與討論,並獲得了大量重要資訊。依託於本會在環境訴訟領域的經驗,我們迅速梳理出環境司法的主要困境及改革建議,並於3月8日的會議中由理事長張譽尹律師代表提出,與會委員共同討論了「環境案件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從這次討論中,不論是各機關提出的意見、環境法律人協會的建議,或是委員們的交流,都形成了高度共識,為推動環境治理及偵辦工作提供了重要契機。
在法律規範層面,本會與委員陳重言及林鈺雄提出,我國刑法未設專門環境犯罪章節,且環境犯罪仍採具體危險犯的規定,這一點與環境案件的特性並不相符,成為我國環境犯罪偵辦過程中的主要難題。委員們認為,我國應該考慮修訂現行法律,改為採取抽象危險犯的規範方式。
在實踐層面,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及環保署等機關均提出了在偵辦環境案件過程中面臨的種種問題,從證據採集、鑑定資源不足、檢警行政協作不暢,到吹哨者保護措施不完善等困境。委員們充分理解實務中的挑戰,並建議應設立專項環境基金,提供偵查及鑑定過程中的資金支持,幫助檢警更好地處理環境案件。同時,針對吹哨者制度的實行,委員們提出了具體改善建議,包括提供訴訟扶助等措施,確保吹哨者能夠在不受威脅的情況下,持續維護其權益。
關於人民合作層面,會議提出了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反轉、製造污染者連帶賠償等建議,並強調應該進一步加深檢警與民間的合作。如果這些建議能夠逐步落實,我國人民將成為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重要夥伴。
本會提出的建議在3月22日的會議決議中多數獲得採納,並可參見「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_結論」。我們將持續推動這些改革,期望將司改國是會議的成果轉化為台灣環境保護的重要基石,助力於實現更高效、更公平的環境司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