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第一起氣候訴訟正式開庭:用電大戶條款成能源轉型關鍵戰場
司法行動挑戰行政怠惰,為氣候正義打開制度缺口
氣候訴訟起源:挑戰無效條款,追問政府減碳責任
2021年初,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和平與四名氣候災難的潛在受害者共同發起臺灣首起氣候訴訟,對經濟部提起訴訟。原告主張現行「用電大戶條款」對企業再生能源設置要求過低,未合理反映企業應負擔的減碳義務,違反《環境基本法》,並侵害人民的基本生存權。
歷時兩年多的訴訟終於進入正式開庭階段,案件所揭示的制度漏洞與政策失衡,勢將對臺灣能源政策與氣候治理模式產生深遠影響。
條文形同虛設,能源轉型目標落空
本會秘書長郭鴻儀指出:「用電大戶條款」係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所制定,規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自設或購買再生能源。該條款設計原意是促進高用電企業進行能源轉型,但經濟部制定的細則卻未能落實此精神。
郭鴻儀強調,在《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後,這類條款若仍無實質拘束力,臺灣將難以實現2050年淨零碳排的國家承諾。特別是近年來用電總量與溫室氣體排放量皆不減反增,經濟部未能妥善履行其在氣候法下所負之三大任務:發展再生能源、提升能源效率、降低製造部門排放。
屋頂型光電潛力未被激發,大戶責任應擴大
本案訴訟代理人簡凱倫律師進一步說明,能源轉型所帶來的再生能源開發壓力,尤其集中於太陽光電。然地面型光電因土地使用需求高,已造成大量農、漁業爭議與生計衝突。
並指出,用電大戶條款應明確要求企業優先利用自有資產空間(如廠房屋頂、停車場、倉庫)設置屋頂型光電,以降低對環境與基層生活的衝擊。
訴訟意義:司法促責,喚醒社會對行政義務的期待
本案訴訟的核心意義,不僅在於挑戰一項失效條款,更透過司法程序督促行政機關切實履行氣候治理義務。正如環境法律人協會所言:「不能讓立法變成口號,也不能讓政府因怠惰而犧牲整體社會的永續未來。」
透過重新檢視用電大戶的定義與義務設計,此案期盼建立更具責任性的制度架構,讓真正的高排放者承擔能源轉型的實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