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北道路開發已函蓋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範圍
圖資正確性依然是本次雙方律師開庭的交鋒重點!我方律師團提出了數張經數化轉繪後的圖資檔案,由套繪結果可以明顯看出「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中「淡水河口保護區計畫」所劃設之「自然保護區」範圍,自最初行政院公告後即未曾變更,且其範圍也未因內政部公告之「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及「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而發生改變。可見本件淡北道路開發計畫部分區段位於「一般保護區」,部分位於「自然保護區」,且緊鄰淡水河河口及「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護區」。而被告律師卻仍堅持本件開發範圍並未與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範圍重疊,逕以文資法之規定以自然保留區限縮「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的範圍,規避「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之結果,明顯違反法令且與事實不符
對此,法官則表示希望我方可以就相關圖資檔案與系爭開發案路權範圍再進行一次全方面的套繪,及釐清相關圖資檔案的真實性,以確定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後,再進行下一步的審查。
興建淡北道路對於地震災害之風險
-道路的耐震影響是否是環評應考量的重點?
經我方律師團觀察後,發現淡北道路開發線位於山腳斷層地帶,地震來襲時有可能會受到嚴重的影響,而被告的環評報告書中卻未詳加說明相關防震策略,甚至於開庭時主張道路的耐震影響並非環評應考量的重點。
才剛經過地震,花東道路肝腸寸斷,道路的防震策略當然是必須審酌的重點
根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4條規定,「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發生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化學災害、油污染等意外災害之風險,以及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之影響與範圍;配合周圍之 #道路系統、防災系統、排水系統與當地其他條件,#訂定緊急應變計畫納入環境保護對策。」法規早已明確規範開發單位應評估地震的風險,被告環評報告書卻僅表示將於核發建照時再審查工程耐震設計而無其他論述,等於是無視環評所要求,對於地震時有可能造成的重大災害!這樣的環評報告書當然有瑕疵。
-如果耐震影響屬於環評應評估的內容,關於規範依據是否有所不同?
此次開庭,法官針對「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表示,該規範分別於97年、98年及108年三度修正,縱使是以本案申請環評審查時為基準時,亦應適用98年版而非97年版,而就本案相關之部分,規範修正內容有無不同?參加人律師僅表示應就原處分作成時的法規為依據,不適用108年度頒布的規範。對此,我方律師團表示,不但有適用版本違誤的問題,更要緊的是,參加人並沒有作出相關防震策略因應將來有可能面臨的災害,而被告機關亦未把關審查。
淡北道路環評報告書就替代方案的部分,其內容與規範均不足,有違反比例原則的疑慮
替代方案部分,在涉及高度專業下,司法機關固然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但就最終之環評決策面有無違反法律的原理原則,例如比例原則,應是司法機關得以審查的部分,司法機關仍應全面審查開發計畫之判斷,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利益衡量原則及開發單位充分說理之義務。
環評報告書中替代方案內容的完整性與可行性,依環評法第10條及開發行為作業準則第37條規定之要求,亦為判斷原處分是否合法的重要資料。然而被告環評報告書中對於替代方案的說明既欠缺與主方案同等之審查與說理、未符合利益衡量原則、比例原則,內容又粗糙、欠缺資料輔佐,顯然未盡何以替代方案不足採之充分說理義務,被告卻怠於要求開發單位補正相關替代方案資訊即作成審查結論,顯有裁量怠惰、裁量濫用之情事,應予撤銷此一違法處分。
本次開庭雙方律師交鋒不斷,對於淡北道路開發一案,還有許多需要考量的地方。下次開庭,要如何確定淡北道路相關圖資檔案的真實性,將是本案最重要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