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2013年兩公約審查的結論性意見第20、21點「決策透明及民眾參與」之實行狀況│環境法律人協會

  1. 遊民政策
    政府對遊民的理解尚停留於研究階段,遊民政策並未有實質突破。政府在制定相關措施時,未邀請遊民參與,且未充分了解他們的需求。相反地,經常以都市發展、清理市容等理由,進行遊民驅逐。
  2. 國土清理
    在國有土地的利用決策過程中,缺乏民眾參與機制,並未進行真誠的磋商。由於居民多數並非土地所有者,且被認為是強佔國土,因此沒有安置計畫,且在事後的司法救濟程序中無法獲得保障。

  3. 市地重劃
    公辦市地重劃在核定前不會通知居民,而自辦市地重劃則只需一半以上居民同意,便可請主管機關核定。這種低標準的多數決制,對小地主的權益造成嚴重侵害。且市地重劃不設安置,拆遷費用不足以讓居民再購房,導致居民實質被迫遷。此外,由於計畫修改門檻過高,且檢討程序中無民眾參與機制,市地重劃缺乏真誠的磋商。

  4. 都市更新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若75%居民同意即可進行更新;第36條強拆條款則規定若居民不願離開,政府可代為拆除房屋,導致少數不願離去的居民被迫遷。儘管都市更新有公聽會、委員會等程序,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後甚至要求更嚴謹的聽證程序,但聽證的實際運作仍類似公聽會,居民的意見未能真正影響計劃。

  5. 土地徵收
    目前土地徵收常缺乏徵收公益性和必要性,徵收過程也過於浮濫。各階段的委員會審議未進行充分的審慎評估,導致許多徵收案直接通過。例如,台南鐵路案,雖然2012年土地徵收條例已修法,部分案件可舉辦聽證,但聽證程序設計不當,難以釐清爭點,以桃園航空城為例,聽證結束後仍未見計劃有任何改變。

  6. 結論
    綜合上述,遊民政策、國土清理決策以及市地重劃核定程序部分,均缺乏利害關係人的參與。雖然都市更新與土地徵收程序現在新增了聽證,但計劃並未因為這些程序而發生改變,居民的意見仍未對計劃產生影響,相關居住權保障也未改善。
    內政部雖然強調會公開會議時間,並邀請民眾參與,但即便民眾發言後,計劃仍未檢討或修正,這是問題的根本所在。無論是公聽會、委員會還是聽證,民眾的居住權並未改善,這與公約中要求的「真誠磋商」並不相符。
    最後強調,目前許多案件都是政府已經規劃或核定後才進行民眾參與,參與時機過晚,應提前在計劃開始階段讓民眾參與,才能真正對計劃產生影響。

註1:
Miloon Kothari(經社文公約審查委員):
謝謝,接下來看到結論性意見第二十點還有第二十一點。這邊看到政府資訊公開以及參與等等。我想要問的是,在2013年之後政府去推動了什麼樣的機制來加強政府資訊公開?因為我們稍早提到ngo在這方面的意見。稍早有提到公開資訊不足或是公佈的時程太緊急或是公聽會時程公佈太緊急或沒有正常運作等等。2006年就有新法出爐了,就是要促進公聽會落實得更完整,但似乎沒有被落實。所以只是想追問,特別是影響到人民生活的相關的資訊,公聽會、資訊公開的機制如何、夠不夠及時?

內政部:
內政部針對這部分補充。部長對資訊公開、人民參與很重視。各種跟居住、土地有關的審議案件,包括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區域計畫、海岸、濕地、國家公園等等審議,有建立專區,這個專區會把開會案件放在網路上,人民可以下載,同時也可以登記出席會議。另外,我們也規定開會通知到開會前至少一個禮拜,讓人民有時間收到訊息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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