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航空城的程序正義 應從落實聽證結果的影響力開始

文/環境法律人協會法規專員 楊品妏

自EJA開始關注桃園航空城案以來,因參與航空城的預備聽證及聽證,逐漸發現台灣行政程序法中的聽證規定多有闕漏,故而於去年3月以桃園航空城聽證為主題舉辦研討會探討相關問題,上個月(2016.12)更是將關注範圍擴及我國土地議題的聽證,將之作為下年度論壇主題。

在場次一桃園航空城聽證檢討的討論中,被討論最多的問題,在於聽證會的程序設計及作用。宏竹村的呂理坤大哥以當地居民角度,樸素而精準的點出了航空城聽證「就像是二打一」(正方居民+機關vs.反方居民)。EJA理事林子琳律師則是提出程序設計的問題,機關基於方便將居民簡易區分為甲、乙兩方,卻加深了居民們之間的情感撕裂,重創聽證的溝通、凝聚共識的精神。
 
至於政大法律系傅玲靜副教授則是提及,由計畫擬定機關計畫核定機關來舉辦聽證各有好處。若由計畫擬定機關舉辦,因計畫擬定機關主宰計畫之形成,同時了解整體規劃上的難處,故而聽證結果可以做為計畫修改的參考;若由計畫核定機關舉辦,因計畫核定機關須為相關之決策,其可以明確藉由舉行聽證來了解各方具有共識及未有共識的部分,以作為行政決策之素材。
此亦點出航空城聽證另一問題,亦及聽證的舉辦,在現行體制下究竟應以何種方式影響行政決策或計畫?

就此,林子琳律師認為,聽證是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屬土地主管機關內政部作成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一環,故應以內政部為聽證機關,並影響其相關土地決策之作成,所以亦提出航空城不應以交通部作為主辦機關的意見。至於政大地政系徐世榮教授,則是在場次三內政部聽證程序的討論,提到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規定的是「事業計畫的申請許可程序」,因此聽證舉辦規定於此條,代表聽證實際上應該要在興辦事業計畫時即舉辦。由徐老師之言論可以推導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所舉辦的聽證,因為現行規定擺放的位置,而應該要對於興辦事業計畫有所影響之結論。此二種論點,前者主張應由內政部(計畫核定機關)來舉辦聽證,而後者則主張應由交通部(計畫擬定機關)來辦,正好分別顯現了傅玲靜老師提及的兩種模式。
 
就桃園航空城議題而言,或許前述問題就是聽證辦完之後最需要處理的部分。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是何種模式,必須於桃園航空城的計畫調整中看見居民意見對其之影響,這亦是聽證之所以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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