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廠穩健走向除役,法制上已無延役空間

昨天(1/17)原能會於核三廠舉辦除役計畫審查的說明會,根據台電的說法,核三廠的除役計畫審查即將完畢,目前正在進行最後階段的審查總結與核定,預定將於今年4月通過。
昨天(1/17)原能會於核三廠舉辦除役計畫審查的說明會,根據台電的說法,核三廠的除役計畫審查即將完畢,目前正在進行最後階段的審查總結與核定,預定將於今年4月通過。
這代表台灣距離非核家園的時程越來越近, 當核三廠的運轉執照於2025年到期,台灣的核電發電量就將從目前的 10%降到0。
本會副秘書長謝蓓宜出席發言,指出目前核三廠已無延役空間及核廢選址立法急迫性 兩大重點。

核三廠已無延役空間

原能會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明文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以下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一、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
二、時限老化分析報告。
三、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對於核電廠能否繼續運轉,必須要經過非常專業的審查與評估,確認電廠內的零件、管線、金屬是否有疲勞、生鏽的狀況,才能了解核電廠是否有繼續運轉的條件。
過去台電曾經幫核一廠申請過延役,但在審查期間卻發生 #日本福島核災 事件,最後只能撤案,即使如此,審查期前前後後仍將近10年,因撤案緣故,其實並未審查完畢。
核三廠距離運轉執照到期只剩下2年多,認為核三廠延役只是政治操作問題的人,是希望原能會在短短2年間判斷核三廠能否延役,無疑是藐視核能專業,並將核安視之無物,讓台灣暴露在核安風險之中。

核廢立法選址具急迫性

台電在本次說明會中指出未來核廢料的處置,將通過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及最終處置設施 ,分中、長期來存放。
弔詭的是,台灣有「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針對低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址訂定完整的選址機制,但在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與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設施,卻 #欠缺合法的選址機制
根據台電的說明,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僅為過渡使用,但這僅是台電的說詞,事實上,「中期暫時貯存」預設將使用40年至100年,遠遠超過一般建築能夠使用的年限,一旦選定地點,對於在地居民來說就是數個世代與核廢料共存。
對於社區影響如此巨大、長遠的設施,卻沒有合理的法制規範,保障人民的生命與健康、財產權。
環境法律人堅決指出無論是核廢料的中期貯存設施或是最終處置設施,都應該要及早訂定完整的選址與管理法制,保障權益,台電不可以用「只是暫時貯存」的詐騙說詞,來掩飾核廢料急需完整選址法制的急迫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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