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結束至今已滿四周年,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於110年8月10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予以落實。而環保署於隔日針對該記者會提出「持續落實污染者責任原則、維護環境及民眾權益」新聞稿,對此,環境法律人協會再次針對司改國是會議之環境法制議題進行說明:
一、公害糾紛的舉證反轉: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曾認為在環境法制面上,應要有公害糾紛侵權行為舉證反轉的明文規定。而環保署曾於108年曾邀集司改委員及專家學者,研析公害侵權行為事件舉證責任規範及實務案例,借鏡外國法制,提出修正草案。
然環保署近期卻稱日後將配合環境資源部組織改造後再通盤檢討該草案之可行性,此乃延宕修法進程的推託之詞,完全忽略實務上公害事件被害人於公害糾紛舉證上的困難,更忽略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事項。
因此,我們認為環保署應參酌當時「107-108年研議增修公害事件舉證責任反轉條文及法律研修專案工作計畫」所提出之公害事件糾紛處理法草案,將「相當蓋然性」納入法條規定,至少先降低被害人對公害糾紛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程度。
二、建立環境案件之連帶賠償責任: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認為建立環境案件之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之時效,才能確保賠償責任確實被相關汙染製造者或環境破壞者所共同承接。
而環保署卻稱在「建立環境案件之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之議題上,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2條業依照司改結論進行增訂,並後續將針對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持續滾動修正其他環保法規。但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至今,業已滿四週年,而環境案件仍屢見不鮮,且又以傾倒廢棄物之案例為最,但迄今為止,未見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有相關之規定,未見環保署將「建立環境案件之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之精神納入廢清法的修正草案中。
因此,我們認為應加速修正廢清法的修法時程,納入連帶賠償責任及加長求償時效之規定,並作為其他環保法規污染行為人連帶賠償責任之參考通用版本。
三、不法利得推估之規定:
在「不法利得推估」的點次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認於行政罰法及環境法規增訂行政機關估算不法利得之法源條文,減輕行政機關於環境不法利得範圍之證明義務,實為恰當。
而環保署則稱已「積極辦理環保法規研修事宜,陸續將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併行機制、環境犯罪不法利得納入環境基金專款專用、公開環境數據資訊等納入環保法規修正」,並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6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8條中增訂不法利得推估之法源依據。
然檢視各環境法規,與環境息息相關之廢清法,卻付之闕如。又今年6月22日廢清法修法座談會簡報中亦未見具體修正條文,殊為可惜。因此我們呼籲主管機關應儘快提出修正草案,以合乎司改國是會議之結論。
四、吹哨者條款:
為落實民眾參與監督,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認為吹哨者條款應全面納入環境法規,才能建立健全的環境法制。
在「揭弊者保護法」尚未三讀通過,且環境案件屢屢發生之情形下,各環境法規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均設有吹哨者保護條款。然檢視廢清法之規定卻無吹哨者保護條款相關規範,實為德不卒,而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之法規亦尚有欠缺。因此,為使環境保護更臻完善,我們認為廢清法及其相關環境保護法規納入吹哨者保護條款規定,實有必要。
從環保署新聞稿得知,環保署對於司改國是會議環境法制議題上的修法推動仍未有大幅度的進展。因此,我們呼籲環保署應提出合乎司改國是決議內容之法案,並使其加速通過,使環境法制得以更佳完善。而環境法律人協會也會針對環境法制議題進行追蹤、倡議,敦促司國是會議決議內容得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