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及內政部日前於其發言與新聞發佈中,皆稱區段徵收和一般徵收本質不同,是一種合作開發模式,因此不屬於土地徵收;渠等並宣稱,經統計目前區段徵收地區地主選擇領回抵價地比例高達95%以上,顯見此制度獲得多數民眾的支持與認同云云。對於上述言論,吾等甚感驚訝也難以苟同,真想不到在苗栗大埔事件發生已10餘年後的今日,民進黨執政的內政部竟然還發表此謬論,刻意誤導「區段徵收是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的手段」此等基本憲政課題,吾等公民團體不僅深感遺憾外,也不得不挺身而出,須嚴正予以駁斥。
一、區段徵收為土地徵收的一種類型,它絕非是合作開發,內政部不應誤導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425號及534號解釋的定義,土地徵收是國家因公共事業的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意,也就是說土地徵收是一種「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的手段。而內政部在其「地政問答」中,對於區段徵收的定義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也就是說區段徵收是「強制剝奪」一定區域內的私有土地所有權的手段,是屬土地徵收;另外,在內政部的「地政學堂」中,也明白指出《土地徵收條例》所「規範的徵收類型主要包括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可見內政部自己都承認區段徵收為土地徵收的一種類型,此殆無疑義。
另,從大埔區段徵收案的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來看,其明確指出區段徵收應遵守徵收的相關要件程序,並應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而大法官解釋第731號解釋理由書也指出區段徵收有「現金補償」及「抵價地補償」二種補償方式,也就是說「抵價地」僅為「徵收補償」的一種,是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所有權被剝奪的一種補償,由此可見「領回抵價地」無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人完全喪失其原有土地所有權的事實,「領回抵價地」更不代表土地所有權人就當然同意或支持區段徵收制度。區段徵收毫無疑問就是土地徵收的一種類型,內政部稱區段徵收為地主與政府間的合作開發,卻絲毫不提區段徵收具有人民就算不願加入卻仍會被「強制剝奪所有權」的特質,實有故意混淆視聽、避重就輕之嫌。
二、土地被徵收人申領抵價地並非就是表示同意區段徵收,與天壤之別
花敬群及內政部所謂的地主同意比例,其實是區段徵收中土地所有權人選擇領回抵價地的比例。但我們要敬告內政部及花次長,申領抵價地的比例絕非就是同意的比例,這二者是不相同的,若根據台北市政府針對社子島居民所做的意願調查,2019年只有3.66%居民贊成區段徵收,而絕非是內政部所宣稱的95%。
要問內政部95%的數據從何而來?這是區段徵收公告一旦發布後,地主必須在一個月內,選擇申領抵價地,也就是以「領回土地」取代「領取補償金」。若未在期限內申領抵價地,那就只剩現金補償的選項。更有甚者,即便所有權人反對徵收,拒絕領取補償金,用地機關也會逕行將補償金存入所有權人的專戶後,土地所有權便移轉給政府,所有權人沒有拒絕參加區段徵收的權利。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基於保障自己權利,即便他不同意區段徵收,或甚後續提起訴願、訴訟等行政救濟,通常還是會在期限內申領抵價地,以避免最後若救濟無效,喪失配回土地的權利。就如目前對桃園航空城土地徵收提起訴願的居民原告群,也是在律師以及民間團體的建議下,先行選擇申領抵價地。因此所謂選擇申領抵價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中,一般仍會有相當比例其實是迫於無奈而選擇申領抵價地。所以,內政部刻意將地主申領抵價地比例,扭曲為區段徵收的同意比例,這應該是嚴重誤導,非常不可取。
三、讓證據說話:依據內政部統計年報,區段徵收案件及面積逐年大幅度增加,此乃不爭的事實,蔡英文總統已成為解嚴至今,土地徵收面積最多的總統
區段徵收作為促進開發目的的一種徵收手段,其徵收私有土地的面積遠較一般徵收為廣、規模為大,被徵收土地的一部分是用作公共設施,另有一大部分被徵收土地最後是移轉給私人,包括專案讓售、標售予私人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32號多位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提到,移轉給私人的徵收必須以符合「極重要的公益」為前提,而地區發展、籌措財源或有利於國庫等的目的並不符合極重要公益的要件。在區段徵收,徵收私有土地的目的包括地區開發及平衡開發成本之用,這些目的同樣不符合「極重要的公益」,再加上如何決定區段徵收範圍並不明確,因此實有高度違憲的疑慮。
況且,目前實務上經常實施的「先行區段徵收制度」也引發諸多爭議,立法院於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時已通過附帶決議,請內政部檢討先行區段徵收制度,然而我們從內政部統計年報卻看到區段徵收案件數年年升高,不減反增。依據內政部統計結果,2001年區段徵收案件數為41件,徵收私有土地面積為約2139公頃,到2019年區段徵收案件為124案件,徵收私有土地面積甚且到達約7704公頃,區段徵收案件及面積遠較於10年前多達3倍之多,此為不爭的事實,而蔡英文總統也已成為我國解嚴至今為止,土地徵收面積最多的總統,此將成為其歷史定位的重要部分。
四、結論:補償及安置絕不能正當化徵收及迫遷,應立即廢除區段徵收制度
對於絕大多數國人而言,土地是用來生活使用的,而不是用來買賣賺錢或投機炒作的。許多國人對土地往往有著親密的連結或是依附,這是無法用土地的價格來予以取代的。我們往往也由許多反對區段徵收及一般徵收者的身上,會獲得彼等愛家護土的強烈印象,他們需要的是把土地保留下來,因為土地是他們生命的一部分,是他們安身立命的家園。因此,政府強迫他們加入名不符實的區段徵收合作開發事業,逼迫他們只能接受政府的補償及安置,這是個致命的錯誤。我們要鄭重呼籲政府應該正視區段徵收為強制剝奪土地所有權的徵收制度,且歷年來大規模區段徵收已剝奪了許多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及居住權,造成土地掠奪及強制迫遷的基本人權侵害事實,因此,我們強烈建議應該儘速將其廢除。
(本新聞稿是由環境法律人協會李明芝秘書長協助撰寫,台灣人權促進會余宜家副秘書長、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許博任研究員、社子島自救會李華萍發言人再予補充,最後再由徐世榮綜整。)
《附件》社子島自救會李華萍發言人:台灣解嚴34年,土地卻沒有解嚴!
台灣號稱民主國家,卻用全世界已經沒有國家在採用的區段徵收掠奪人民土地,造成百姓抗爭不斷。社子島更是全台前五大迫遷案。
內政部花次長更多次提到:區段徵收是合作開發、區段徵收95%地主同意開發。這明顯與事實不符,根據台北市政府對社子島居民做的意願調查,108年只有3.66%居民贊成區段徵收。
我們反對以區段徵收方式將社子島整個剷平、抹平,造成1萬多人離開自己的家,這些對居民造成嚴重身、心、靈的傷害,撕裂在地情感,絕對不是安置可以解決的問題。區段徵收是惡法,如果如同花次長所說,是合作開發,就應該讓百姓有選擇權,而非強制徵收百姓私人土地。憲法保障百姓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蕩然無存,內政部絕對不可以置身事外。
我們期待可以廢除區段徵收,不要再以區段徵收傷害百姓。
《附件》內政部區段徵收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