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城是用區段徵收的手段開發,區段徵收是有高度違憲可能的制度,它完全剝奪人民財產權跟居住自由,且具有移轉人民財產權予其他私人的非公用性質,並不具備「極重要的公益目的」,更容許擴大徵收建設必要的土地,作為籌集開發建設經費的使用,將公共建設成本強迫由被徵收戶承擔,已嚴重違反比例原則、公平負擔原則。
經歷約一年半的審理,本周四(4/13)上午10:30將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法庭進行航空城機場園區土地徵收撤銷訴訟的言詞辯論,除了討論區段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之外,本案爭點還包含徵收公告後再修改都市計畫的正當性、土地與土地改良物分開徵收的合理性等,邀請大家一起關注。
航空城訴訟案由在地居民、律師團、團體(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共同協力。
徵收公告後再修改都市計畫
徵收審議小組在審查徵收時,除了就個別土地徵收是否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外,也必須扣合已經確定的都市計畫進行全盤考量。
但在航空城的土地徵收計畫是依據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40次會議內容通過,卻在徵收公告發布後,又在第973、982、993次會議中大幅變更都市計畫內容,嚴重動搖原本徵收審議的正當性及正確性。
欠缺徵收公益性必要性
土徵條例明定徵收土地時,應考量社會、經濟、文化、生態永續發展,考量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並做綜合評估分析,不能因為都市計畫通過就認定徵收具備公益性、必要性。
但本件徵收計畫書中不論是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等評估項目,都只有民航局空泛的陳述,缺少客觀、可信的數據支持,也沒有「影響程度」的評估。
安置戶數與人數未確認
按照土徵條例及區徵實施辦法,安置計畫應考量徵收公告前一年,有居住事實的中低收入戶或人口,或合法建物須辦理拆遷安置者。而航空城土地是於109年核准,民航局卻以102年的評估報告為依據,且對於類似處境的弱勢居民也沒有經實際調查並提出相關資料。
開發範圍及面積估算偏頗
審查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的過程中,已有委員要求補充說明用地需求及劃設的具體理由,然而民航局並未提出具體數據或需用面積的計算方式,包括僅以機械設備製造業及倉儲業兩個行業所需的面積推估全部產業所需面積為500~600公頃,也未考量周邊既有的都市計畫住宅土地,即新增595公頃的住宅區。
欠缺「先行」區段徵收的必要性及急迫性
區段徵收容許政府徵收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益事業所必須以外的土地,供作籌及開發建設經費使用,除了明顯不具備「極重要的公益目的」外,「先行」區徵更破壞了都市計畫所建立的「計畫引導開發建設」的原則,不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法律程序,在本案中也未就其他一般徵收、市地重劃、聯合開發等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小的手段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