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下同)91年12月11日,我們制定了環境基本法,在第23條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正式以法律將「非核家園」定為政府的義務。
100年3月11日,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事故,再次昭告世人核電廠可能毀滅地球的事實。許多文明國家毅然作出非核家園的政策決定,並且付諸實行。我們也克服各種困難,勇敢地踏出最關鍵的一步。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電業法,在第95條第1項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為達成「非核家園」的目標定下必須完成的期限。
我國核能發電設備的運轉執照分別將於107年12月5日、108年7月15日、110年12月27日、112年3月14日、113年7月26日和114年5月17日到期,執照到期之核能發電設備理當停止運轉。核一、二廠執照有效期限剩不到5年,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授權訂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均無法申請換照;核三廠曾因設備老舊多次火警,亦不該冒險延役;核四廠封存時尚未完工,並有諸多安全疑慮,續建需耗龐大經費且無法保證安全。以核不能養綠,卻會危及我們的生存空間,摧毀所有可能的生機!
守護環境基本法的目標及電業法的停止運轉期限,是法律人的使命,也是全國人民的責任,呼籲各界:就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6案即廢除電業法95條第1項,投下「不同意」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