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土地徵收—法庭側記】言詞辯論
區段徵收僅僅是為開發目的所使用的手段,但卻是具有高度違憲可能的制度,它不僅過度侵犯人民的財產權,更剝奪人民的居住自由,在不具備「極重要的公益目的」,以經濟發展為目標的桃園航空城,卻採取侵害人民權益較大的區段徵收作為開發的手段(未考慮其他如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等開發方式)。
本次(4/13)的言詞辯論庭是本案最後一次開庭,雙方對於案件的爭點進行激烈的攻防戰。
本案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欠缺評估
土徵小組第201次會議通過的航空城土地徵收計畫,是依據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40次會議審定的內容,但之後都市計畫委員會陸續召開的973、982、993次會議,均大幅變更計畫內容,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與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土徵小組在審核公益性及必要性時,應扣合當時已確定的都市計畫內容進行全盤考量,而本案土徵小組卻未依變更後的計畫內容,重新評估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明顯有徵收程序的違法。
本案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理由空泛,缺乏實質說明
民航局就本案的社會、經濟、永續發展、文化及生態等評估事項,只有空泛的陳述,沒有客觀的事實或數據可以參考,土徵小組多次要求民航局提出本案徵收必要的具體理由,卻未獲得實質的回覆。此外,開發範圍及面積規劃方面,未來的航空城產業專用區需求,是引用95年的數據擷取特定行業以固定容積率計算,並未就範圍內的個別產業推估;住宅區需求也未考量周邊都市計畫的範圍而重複,從上可見,本案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有基於不完整資訊或錯誤的事實所作成,具有判斷瑕疵。
噪音線並非徵收之理由
《民用航空法》第37條在2015年已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明定航空噪音的處理應以補償為原則,且噪音防制並非屬於土地徵收條例的規範目的,不應將其作為徵收的公益目的,而被告卻以原告居住在60分貝噪音線內為由,將原告納入區段徵收的範圍,已經違反土地徵收條例規範的目的與計畫範圍以不增加的原則而違法。
先行區段徵收制度有違憲之疑慮
依據前述,本案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的規定作為發動區段徵收或先行區段徵收的事由相當空泛,無從推導出具有徵收公益性的存在,更不符合徵收目的具體明確性的要求,且先行區段徵收是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就先發動區段徵收的開發方式,與《都市計畫法》第52條應由計劃引導開發建設的原則相違背,同時,也有過度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與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最後,法院諭知本案有較多爭點需要詳細審酌,因此訂於112年6月12日下午4時宣判。
我們期待法院能夠審慎面對具有高度違憲性的區段徵收開發方式,同時,促使行政機關重新檢視區段徵收存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