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首宗氣候訴訟正式開庭​

臺灣第一起氣候訴訟正式開庭:用電大戶條款成能源轉型關鍵戰場

司法行動挑戰行政怠惰,為氣候正義打開制度缺口

氣候訴訟起源:挑戰無效條款,追問政府減碳責任

2021年初,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和平與四名氣候災難的潛在受害者共同發起臺灣首起氣候訴訟,對經濟部提起訴訟。原告主張現行「用電大戶條款」對企業再生能源設置要求過低,未合理反映企業應負擔的減碳義務,違反《環境基本法》,並侵害人民的基本生存權。

歷時兩年多的訴訟終於進入正式開庭階段,案件所揭示的制度漏洞與政策失衡,勢將對臺灣能源政策與氣候治理模式產生深遠影響。

條文形同虛設,能源轉型目標落空

本會秘書長郭鴻儀指出:「用電大戶條款」係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所制定,規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自設或購買再生能源。該條款設計原意是促進高用電企業進行能源轉型,但經濟部制定的細則卻未能落實此精神。

郭鴻儀強調,在《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後,這類條款若仍無實質拘束力,臺灣將難以實現2050年淨零碳排的國家承諾。特別是近年來用電總量與溫室氣體排放量皆不減反增,經濟部未能妥善履行其在氣候法下所負之三大任務:發展再生能源、提升能源效率、降低製造部門排放。

屋頂型光電潛力未被激發,大戶責任應擴大

本案訴訟代理人簡凱倫律師進一步說明,能源轉型所帶來的再生能源開發壓力,尤其集中於太陽光電。然地面型光電因土地使用需求高,已造成大量農、漁業爭議與生計衝突。

並指出,用電大戶條款應明確要求企業優先利用自有資產空間(如廠房屋頂、停車場、倉庫)設置屋頂型光電,以降低對環境與基層生活的衝擊。

訴訟意義:司法促責,喚醒社會對行政義務的期待

本案訴訟的核心意義,不僅在於挑戰一項失效條款,更透過司法程序督促行政機關切實履行氣候治理義務。正如環境法律人協會所言:「不能讓立法變成口號,也不能讓政府因怠惰而犧牲整體社會的永續未來。」

透過重新檢視用電大戶的定義與義務設計,此案期盼建立更具責任性的制度架構,讓真正的高排放者承擔能源轉型的實質責任。

分享此篇文章:

2025環境法律人協會 東吳&政大實習課程

感謝11位來自東吳與政大的學生,歷時四個多月共同參與「環境影響評估關鍵議題研究計畫」,從零開始學習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基本理論與制度設計,逐步建立對台灣與美國環評法制的整體理解。學生們針對各自負責的核心爭點,結合理論學習、訴訟案例分析、比較法觀察,並且實際參與環評公民咖啡館、專家學者大會,完成一份具深度與行動觀點的整合性研究成果。
本次實習不僅培養學生獨立思辨與研究的能力,更希望能啟發新世代對土地、海洋與人權的關切,種下未來捍衛環境價值的種子。

成果發表會當天,我們也榮幸邀請到傅玲靜教授、林木興博士、林柏辰律師與張譽尹律師蒞臨,針對學生的研究成果提出意見,從學理與實務角度給予具體建議與回饋,幫助學生深化理解、拓展視野。

Read More

訂閱EJA電子報

每月寄送焦點行動、活動及課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