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立法論壇 場次一:為什麼要立法】側記 Part 2

本篇為側記第二篇,為大家帶來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陳信安教授的觀點,當德國選址法的修法方向納入對公民參與、未來世代的想像時,到底會走向什麼樣的程序建議,德國的經驗能帶給我們什麼啟發?
為了解決台灣核廢處置問題,由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團體共同在3月4日舉辦「#核廢立法系列論壇 專題一:為什麼要立法?」,邀請各界代表表達對核廢立法的看法。
本篇為側記第二篇,為大家帶來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陳信安教授的觀點,當德國選址法的修法方向納入對公民參與、未來世代的想像時,到底會走向什麼樣的程序建議,德國的經驗能帶給我們什麼啟發?
首先,仍必須強調德國選址法目前仍在試驗,在文化、政治背景與解決衝突的溝通協調模式均和台灣不同的情況下,德國選址法的程序恐怕並不能直接套用在台灣,不過台灣仍然可以參考德國選擇核廢最終處置場址時考量的特性,其中包含選址程序必須要有 #公眾參與性#以學術為基礎#程序透明、具備 #自我審查#學習性 等。其中德國強調政府選址時必須要邊學習邊進行,若是發現程序無法找到最終處置場址時,就必須要修正退回上一個階段,重新找到合適的方案。
德國將負責處理核廢選址程序與場址設置的機關,和負責監督、管制並組織各種公眾參與機制的機關分開,做出明確的區隔。雖然過去曾有「生產者責任」的概念,要求由產出核廢料的公司負責處理核廢料的處置,但事實上當生產者為了找到核廢處置場址而與民眾溝通時,人們往往無法信賴該生產者會提供所有必須的資料。在此情況下,德國的作法就是由政府以百分之百持股的方式,成立新的國營事業,負責核廢選址程序進行、場址設置跟營運。而至關重要的公民參與機制,則由負責管制核安的機關來負責。
德國為了在場址選擇程序中獲得廣泛社會共識,形成足以使利害關係人「容忍」的解決方案,將公民參與的層次劃分成全國到地方四種層級,包含「國民監察委員會」、「局部區域專業會議」、「地區會議」、「地區委員會專業會議」等,合適的場址地點將會隨著程序的進行逐漸清晰,地方利益也會隨著程序進行越來越強,因此公眾參與形式就要有所改變,從全國到地方逐漸精準地處理利害衝突的議題。
德國選址的過程值得台灣借鑒,包含在思考哪一種專責處置核廢料的機構更能夠取得民眾信任上,德國選擇的是一個全新、由聯邦政府百分百持股的國營事業,若回到台灣的情境,我們是否能接受由台電這個生產者來負責處理核廢料,還是要和德國一樣重新思考誰才適合處理?
另一方面,德國的選址程序雖然強調公民參與,但也指出公民參與的結果並非是「否決」,最終必須要能夠產生使利害關係人得以「容忍」的解決方案,以避免所有程序走到最後都被推翻的結果,這樣的公民參與程序是否適合台灣的風土民情,如何調整能更合乎台灣脈絡,也是未來必須好好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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