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生效或確定了沒?傻傻不清楚

此次開庭,法官前半主要針對都市計畫集水區分區以及埤塘等問題(主要涉及埤塘數量減少可能與氣候變遷調適背道而馳)進行兩造詢答,後半則是針對飛航噪音管制區劃設影響的討論。其中讓人最搞不清楚的問題是:

到底都市計畫生效或確定了沒?這問題這麼糾結主要有幾個關鍵因素:(一)先行區段徵收;(二)分期、分階段的都市計畫。

(一)先行區段徵收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先行區段徵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簡單說在這種情況下,先由需用土地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先進行區段徵收)後,一年內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理由無他,為了確保區段徵收的開發,先區段徵收後,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避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後,徵收反而搞不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也白搭。

但這裡就是弔詭的開始了,當大法官揭開都市計畫可以進行救濟時,對於此刻陸續發布實施的都市計畫進行行政救濟,沒有問題,但在先行區段徵收情形下,區段徵收開跑了,都市計畫卻因為在等區段徵收公告期滿而尚未發布實施,此時到底能不能救濟?能?感覺都市計畫又還沒實施。不能?反而讓人有種傷害都造成了,事後要再追本溯源都市計畫的問題好像也無濟於事的感覺。

這問題有點麻煩但不是最麻煩。

(二)分期、分階段的都市計畫

需用土地人常常因為財務自償或者以第一期先處理安置,第二期進行開發,又或者要看看第一期或第一階段的開發程度等種種事由,將同一個都市計畫區分為第一期、第二期或者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

搭配剛剛說的先行區段徵收。第一期都市計畫因為先行區段徵收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此時第一期都市計畫可以進行行政救濟,但第二期卻因為還沒進行先行區段徵收(甚至還在徵收審查程序),以致於第二期都市計畫雖然和第一期一起被審查完畢,卻卡在先行區段徵收而尚未公布實施的情形,但這時候第一期和第二期可能是互有關聯,卻因為第二期都市計畫沒有公布實施,產生能不能納入法院可以和第一期都市計畫一併審查的問題。

小編在法庭上聽了大半天,聽著法官與兩造律師,對於第一期和第二期計畫到底有沒有確定的討論,一下是未發布實施、一下是已經經內政部審定,再加上航空城第二期都市計畫又附帶了條件:必須附近地區第一期發展區產業專用區之產業招商權責發生率達65%以上,才可啟動附近地區第二期發展區。小編早已暈頭轉向了。聽到這裡,小編不禁又多想所謂啟動是指縱使第二期都市計畫已經發布實施,但只要條件未達標,第二期的發展區不能啟動,還是指第二期都市計畫在條件未達標前,不能發布實施?

能跟著小編看到這裡,也是佩服各位了!
都市計畫和區段徵收的情愛糾結以及分期分階段的若即若離,造就司法審查範圍上的困難。小編聽完漫長的開庭只覺得過去沒有都市計畫訴訟時,能請求救濟的標的確實是徵收處分,但現在都市計畫也被納入得以救濟的對象時,這種「確保都市計畫開發」的思維,是不是必須被重新審視,否則一個有問題的都市計畫在已經被「確保開發」時,才能行政救濟,這還能算得上是救濟嗎?

Facebook
Twitter
Email

相關文章

年度募款專案

EJA的任務之一就是籌組律師、專家學者、公民團體的專業團隊,陪同受影響居民參與訴訟及討論策略,提供居民法律協助。直到2023年,我們手上正持續處理淡北道路環評撤銷案、震南鐵線公司環評撤銷案、航空城系列訴訟(環評、徵收、都市計畫)、新北市灣潭市地重劃環評撤銷案、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環評撤銷案、氣以及複雜的台塑河靜越鋼海洋污染事件損害賠償訴訟案!我們靠著一名法務專員的協助,掌握多達53位律師參與的大小律師團!

淡海新市鎮公七公園自救會:守護公七公園 維護交通安全 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新北市政府預計於淡海新市鎮公七自然公園興建「淡海新市鎮新設立警消共構大樓」,但遭到當地居民強烈抗議。由淡海新市鎮地區超過20個社區參與連署的居民組成「淡海新市鎮公七公園自救會」今早於新北市政府舉行記者會向侯市長及新北市府團隊陳情,自救會呼籲新北市政府應對此計畫交通動線以及原始生態系統保育予以回應。